保留法律追訴權? 逾追訴期半年 檢不起訴

自由2009.01.03〔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真有保留法律追訴權?

廖姓騎士被小客車從後追撞,倒地受傷,廖某在警方到場後,表明他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並與對方談和解;不料,等廖某發現對方沒和解誠意,想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時,已超過6個月追訴期間,檢方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

廖姓騎士是在去年2月間騎機車經基隆中正路時,被後方1輛小客車撞倒,手腳多處骨折、有輕微腦震盪,機車也受損嚴重無法再騎;警方到場處理事故時,曾詢問廖某是否提出告訴。

不料,廖某卻氣定神閒說他要保留法律追訴權,等他與對方談出讓他滿意的賠償金額後,再決定要不要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

後因肇事者認為廖某提出的10餘萬元賠償金太高,拒絕理賠;廖某9 月底到派出所告肇事者過失傷害罪,警方將案件函送地檢署後,因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承辦檢察官一算,早已逾告訴期。

檢方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廖某2月間被撞時,即知道肇事者是誰,告訴期間的計算就從2月起算6個月,亦即告訴期間只到8月,廖某直到9月底才提出告訴,已超過告訴期間,依法檢方只能作出不起訴處分。


律師建議 可提侵權損害賠償

新聞報導中,常見當事人對外聲稱將保留法律追訴權,揚塵綜合法律事務所律師侯傑中(見圖,記者林嘉東攝)指出,法律上並無保留法律追訴權的用語,當事人並不會因為事先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而發生追訴期間因此中斷或延長的效果。

2009.01.03〔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新聞報導中,常見當事人對外聲稱將保留法律追訴權,揚塵綜合法律事務所律師侯傑中(見圖,記者林嘉東攝)指出,法律上並無保留法律追訴權的用語,當事人並不會因為事先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而發生追訴期間因此中斷或延長的效果。

侯傑中說,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為6個月,且是從告訴人知道犯罪人之時起算,如未於6個月內提告,就不能再行告訴,並無所謂藉由「保留法律追訴權」方式,達到告訴期間得以延長。

侯傑中強調,不論是刑事案件的「告訴期間」、「追訴權時效期間」,或是民事事件的「消滅時效期間」,都不會因為當事人曾經事先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而發生期間停止進行、中斷或延長之效果。

在一般新聞報導中,常見當事人對外聲稱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只能解釋被害人並沒有放棄告訴權,保留告訴權利,但被害人仍要在告訴期間提出告訴,否則過了告訴期間,檢察官是不會受理的。

本案被害人雖然超過刑事告訴期間,但仍可在2年內,向法院民事庭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法官作有、無過失的認定,再據此作為裁判賠償金額多寡。

另一方面,法界提醒,肇事者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後,若案件已經提告,須要求被害人當庭向檢察官撤回告訴;未提告時,也要要求被害人以書面,表示放棄提出過失傷害等告訴,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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