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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部長講法》隨便罵人 代價高 
 
【施茂林】
罵人的代價有多高?有民眾罵女法官「菜鳥法官」,被判八個月徒刑;立委罵政府官員「就是狗」,被判拘役30天;名人在電視上罵人「縮頭烏龜」,民事賠償300萬元;同志發生情變,指對方是「老玻璃」,要賠5萬元;教授和講師互罵,說對方「無恥、孔子罪人」,罰金各是1萬2,000元和3,000元。

口無遮攔惹官司

最近,新聞上常見政治人物以妨害名譽、誹謗罪告人,媒體聞風而至,法院、檢察署變得熱鬧滾滾。其實,一般民眾因為口無遮攔、對人怒言相向而上法庭興訟的情況屢見不鮮。

刑法上,妨害名譽分成兩種罪名,一是公然侮辱,二是誹謗。公然侮辱是單純罵人,內容較空泛;誹謗則是指摘或傳述有具體人、事、時、地、物的內容和事實,加以散布,罪責較重。

私德範圍別亂講

舉例說,罵某人討客兄(台語),算是公然侮辱;若明確說出某人討的是哪個客兄,就涉及誹謗。罵你不要臉,是公然侮辱;說你在某天在某賣場當小偷,很不要臉,就屬於誹謗。

其實,如果涉嫌誹謗的當事人所說的是事實,可以不罰,但是如果這項事實是私德範圍,與公眾利益無關,又害對方名譽受損,比如指某婦女在家中有全裸的習慣,即使為真,也不能任人隨便說的。在受理的案件中,公然侮辱以言語居多,比如罵人三八、瘋婆,但公然侮辱也包括動作,比如當面吐人口水、對人潑漆,或者兩婦女在菜市場裡爭吵成一團,其中一名婦女故意掀扯另一名婦女的衣服等。

網路世界裡,也常出現公然侮辱的「動作」,像有人把他和女友的親密照上傳到網站公開貼圖,或者公開發表文章,指責某人是畜牲。

校園裡曾發生一例,某人很討厭一名女學生,故意寄明信片給她,上面寫著:不要臉、三八。明信片寄到學校之後,很多同學都看到了上面的文字,女學生因此羞憤得哭出來。

工廠裡,一男愛上一女,但女方不甩,男方想出一招來「宣示主權」,他寫信給她,信封上的用詞是「某某某愛妻收、愛你的丈夫某某某寄」,故意製造工廠同事耳語,女方雖然一再警告,但男方仍不改正,結果被告。

對人誹謗賠1億

除了妨害名譽之外,上述例子也算是一種侵權行為,構成民事賠償要件,因此,若遭受他人公然侮辱或誹謗的委屈,可採「雙管齊下」,告刑事妨害名譽再加告民法上的侵害名譽權。依我所看過的法院判決,罵人可以賠到500萬,誹謗還倍增到1億。

有被害人會要求法院判決加害人登報道歉,這部分在法律上屬於「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包括路旁立看板、印傳單去發、擺幾桌請客、公開場合親自說明等。不過,嚴格來說,什麼才是適當處分?很多時候,登報道歉反而產生二度傷害,適得其反;因此,我曾勸被害人,大眾早已忘記,反而不必登報提醒大眾。究竟某些處分方式「適不適當」,仍要考量。

這裡有三點建議分享給大家,首先,我們不要藉口自己的情緒管理差,就逞一時之快、口無遮攔,最後得不償失;另外,如果現場氣氛已差,應快轉換環境,不要留在現場被罵,做好自我保護;第三,關於男女之間愛做的事,本來想拍照或錄影留下美好回憶,結果不少都變成遺憾,應謹慎為之。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
【2006-12-05/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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