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 盡量結案下的法官現形記
開庭時猛打瞌睡,產房內寫判決書
據統計,高院法官雖然一年結案五萬四千六百多件,平均每天終結一百五十件,但卻仍有近六千件排隊等候處理。
由於壓力太大,有些法官漸漸變成「推事」,有些法官開庭態度惡劣……
 
文‧陳鍵人 
 
 
諸葛武侯「鞠躬盡瘁,死而後已」這兩句話,可能是法官工作的最好寫照,也是全國一千一百九十二位法官的無奈。

最近有一位法律系的學生到高等法院旁聽,在審判長審理完即將離席時,他問審判長每月結案多少件,審判長告訴他答案後,語重心長地勸他:「千萬不要考法官,會累死人的,還是當律師好。」


法官審理案件採包工制,分案室分多少件,就必須審理完,問題是辦案的速度永遠也不可能趕上分案的速度。因此,長年累月,案子就越積越多,「無限量分案、盡量結案」也就成為法官的夢魘。


根據司法院的統計,民國八十三年,高院刑庭法官每月每人平均結案三十六‧三五件,民事庭每月每人平均結案二十一‧四五件。這也就是說,平均每位刑事庭法官每天必須寫一‧八件判決書,而民事庭法官則要寫○‧七一件判決書。


拚命結案


這一年,高等法院卯足了全力,終結案件五萬四千六百三十四件,但是卻還有五千九百二十一件案子排隊等候審理。確實的情形是,民國八十二年留下來的舊案子有六千零九十九件,民國八十三年新收案件五萬四千四百五十六件,即使拚命結案,充其量也只能達到「收支平衡」,還是無法消化掉積案。


有關法官辦案的辛勞,可以以高院一位改革派法官做例子。這位民事庭改革派法官說:「我每周至少加班三個晚上,另外,周六及星期天也都在家中趕寫判決書。」為了終結這二十一‧四五件案子,他每個星期除了有兩個晚上休閒外,其他公餘的時間都必須徹徹底底地投入工作。


法官究竟如何審理案子?


以高院為例,由於法庭不足,因此每位高院法官每周分配到法庭僅有四個半天(等於兩個整天),一個星期工作天以五天半計算,高院法官每周固定開庭兩天,其餘的三天半則必須用來看卷宗、調查證據、寫判決。


一般來說,法官在分到新案後,先會看看卷宗,初步了解案情,然後決定庭期,通常庭期大都訂在二、三個星期後,而一個上午大都開十個庭,也就是審理十件案子。法官在開庭前夕,才會再閱一次卷宗,將十個案件再瀏覽一遍,以決定明天問案的方向與內容。


每次花半天──只有三個小時──審理十件案子,按照平均分配,法官審理每個案件的時間,只有區區十八分鐘。很多訴訟當事人在開庭前花了很多的時間準備,前一天晚上緊張地輾轉難眠更是常有的事,請了一天的假風塵僕僕地趕到法院,等了半天律師、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再加上律師攻擊、辯護,短短的十八分鐘,每個人能夠講幾句話?


裁判品質堪慮


法官審理的案件多,而看卷的時間有限,加上聽當事人陳述的時間少之又少,更何況在法庭內當事人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說詞真假難辨,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高水準的裁判品質,無異緣木求魚。


尤其,法院沒設專業法庭,最近就出現一宗內線交易案分給年輕的女法官審理,這位女法官根本沒有買賣股票的經驗,審理的結果,當然與外界預期呈現相當的落差。


更何況,除了良心的壓力,法官還必須面臨管考、辦案期限的壓力,法官是人不是神,誤判在所難免。以八十三年為例,一審刑事上訴案件的維持率是七一‧九七%、民事上訴案件的維持率是八○‧八四%;二審刑事上訴案件的維持率是七二‧十二%、民事上訴案件的維持率是六八‧六四%。


在盡量結案的壓力下,法官審理案件出現了怪現象:


由於工作負荷超量,每個法官像一部「結案機器」,一審是事實審的中心,但是很多一審法官在時間的壓力下,往往來不及將證據調查清楚,就逕行判決,將案件推給二審。二審再依樣畫葫蘆把案件推給三審,三審也不敢為確定判決負責,隨便找個理由發回更審,案子就像皮球在二、三審間踢來踢去。


高院一位不具名的庭長感慨地說,以前對法官的稱呼是推事,後來司法院認為稱謂不妥改為法官,而目前很多不負責任的法官做的便是「推事」的工作。大部分的法官是勞形案牘,這類法官晚上比白天長,應酬不斷,酒照喝、歌照唱,但由於結案速度奇快無比,考績還不差。


有些法官認為在目前的審理環境下,誤判在所難免,他們擔心造成冤獄,良心不安,因此不願待在刑庭,紛紛請調民庭。例如,很多改革派的法官都是民庭法官,他們普遍都存有這種心態。


浪費司法資源


法官工作壓力大,索性將氣出到當事人的身上,有的法官開庭的態度十分惡劣,開起庭來連諷帶刺,責罵當事人的態度兇惡,讓當事人視開庭為畏途,少數高院法官早已素負盛名。


法官在開庭時打瞌睡,這種情形通常出現在合議庭,當審判長詢問當事人時,受命法官或陪席法官偶爾會打個小盹,一般來說,不能怪罪法官,因為他們通常是前一天晚上熬夜寫判決書。


台北地院某劉姓女法官,在板橋地院任內開完辯論庭後預產期提前,當天就生產,由於案子辯結必須如期宣判,因此劉法官生產後的第二天,就請她的先生到板橋地院拿卷宗,讓她能在產房內趕寫判決書。


由於結構性的問題,短期內無解,「無限量分案、盡量結案」在可預見的未來仍是法官無法擺脫的夢魘。民間司改會則建議,司法院應打破法官階級化的框框,不要再有三審的法官一定比二審法官優秀、二審法官一定比一審法官優秀的觀念,應將優秀、幹練的法官調到一審,如果他們的判決可以讓勝訴、敗訴者都心悅誠服,那就能減少民眾累訟。


此外,高等法院則認為,目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被告上訴,二審法院不得判比一審重,是項惡法,應予以修正。因為它讓所有的被告抱著碰運氣的心態,不管判的是輕是重,有理由、沒有理由,被告都一古腦的提起上訴,嚴重浪費司法資源。


一位高院法官說,如果亂訟會遭報應,那打官司的人就會評估利弊得失,訟源就可大幅減少。


照這種情形發展下去,台灣司法界可能出現嚴重的反淘汰現象。「酷吏」只要保持「推」事作風,照樣逍遙自在;而「循吏」則案牘勞形,卻仍秉著良心,力求維持審判品質,終致「死而後已」。


【1997-07-14/商業周刊/503期/P.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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