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司法審判威信 久懸刑案速謀定讞
法部積極尋求有效對策 協調最高法院自為判決 
 
【本報記者吳添福】
纏訟了八年多的台北市杭州南路火窟雙屍案,經歷五次審判,久久未能定讞,曾引起社會人士的詬病。司法行政部長王任遠為減除這類久懸未結重大刑案的困擾,最近已協調最高法院,積極謀求有效的對策,以維護司法審判的威信。

除了張韻淑涉嫌殺人放火一案外,目前法院受理的久懸未結重大刑案,更大的還有四十八年七月間發生的武漢大旅社姚嘉荐命案。該案纏訟十二年之久,歷經五十多位法官的審理,甚至有的被告已病死獄中,但案子在高院與最高法院之間踢來踢去,迄今未能定讞。其次,如王文敏殺人埋屍案,劉堂坤涉嫌姦殺案,林田程國際販毒案等,也都積年累月,未能定案。

王部長認為:這種關係重大的刑案,在司法審判中不能迅速定讞,不但增加被告的精神負擔,也將使社會民眾對辦案人員失去信心。

為什麼重大刑案進入司法程序會久懸未結?據司法當局的研究,主要是由於重大刑案發生時,治安機關沒有詳細調查證據,或實施勘驗鑑定,致使罪證含混不明,難為採證之依據。或因審判人員,應調查的證。據漏未調查,於判決時認事用法交代不清,以致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遷延時日。

因此,王部長在探討此項問題時,即決定針對其癥結所在,採取三項革新措施,作為今後改善的方針。

王部長的第一項解決方案,是向最高法院「求援」。今後凡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四次,或自司法機關受理後,逾五年未決而情節重大者,均列為久懸未決的重大刑案,將於第二審判決後,協調最高法院自為判決,不要再發回高院更審,以免延誤時日。

王部長的看法,以這類重大刑案,既已經過地院、高院五、六次的審判,推事們必已盡其全力調查審訊,如果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高院推事問來問去,仍舊無濟於事,還不如由最高法院將所有的疑慮作一全盤性的審理,案情真象如何,應該怎麼判,就怎麼判,這樣就不致久懸不結,也少了許多上上下下的訟累。

但依過去最高法院審理案件的習慣,只是採「書卷審」而不是「事實審」,也就是說,三審推事僅審閱二審原判的有關書卷資料,從中查看有無錯誤,有則「發回」,無則「定讞一,從未傳當事人開庭辯論,逕行審問。因此,遇到重大刑案時,只要發現一點錯誤,即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很少將原判決撤銷後,自為審判。

最近,經王部長與最高法院院長協調後,這種情況已改善了不少,不但發回更審的次數減少,一些雖違法令而不影響事實的判決,也都由最高法院將原判決撤銷後逕為判決,使能迅速確定。

但是,像杭州南路火窟雙屍案或姚嘉荐命案這類各方矚目的重大刑案,最高法院仍不敢自為判決,這並不是他們不肯與司法行政部合作,而是另有苦衷。

因為,最高法院的推事們大多是年高資深的老司法官,人員編制也較缺乏,平常審理案件僅根據書面資料為斷,很少開庭傳當事人審問,更談不上明察暗訪、調查證據了。因此,對於重大刑案,在根本沒有審訊法庭的情況下,要想毋枉毋縱的自為判決,談何容易。

不過,王部長認為只要最高法院肯出力,目前的困難是可以解決的。人員編制與法庭設備,這都能夠補充增設。至於三審推事不開庭問案一節,那也不是絕對性的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所以三審推事只要認為有必,也有權直接傳當事人開庭審問。而且,在民國初年北京政府時代,最高法院的前身「大理院」也曾有過直接開庭審問的前例。可見,最高法院必要時自為判決該是可行之策。

其次,對於第二審的要求,王部長指示高院主管人員,應將久懸未結的重大刑案分由年富力強的推事辦理,並於辦理該案期間,酌情停分其他案件,使他能集中精力研審案情,詳查證據,以為正確之判斷。

此外,王部長又要求檢察官對於重大刑案,於起訴前,應多方蒐集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必要時實施鑑定及勘驗,獲得正確的結論後,再行提起公訴。以減少刑庭的疑慮,俾可早日定讞。

在這一方面,各地檢處的檢察官們配合得很好,就以台北地區最近發生的幾件重大刑案,如三重市計程車司機吳四吉命案,中和鄉製木廠滅門血案,金永山銀樓搶案等等,承辦檢察官都能主動指揮警察深入偵查,不但起訴快,而且採證確切,使刑庭很快的就可審結,收到懲儆阻嚇之效。一般認為,這不僅是司法革新最具體的表現,也是解決久懸未結重大刑案問題成功的前奏。

【1971-07-30/聯合報/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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