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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 司法史上新措施 最高法院設法庭
三審重案.必要時自為判決 疏減訟累.可避免久懸不結 
 
【本報記者 吳添福】
司法院決定在司法大廈設置最高法院的第一個法庭。這是我國司法史上的一項新措施,對過去許多案件在二三審法院之間踢來踢去的現象,也將有所改進。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命辯論。』也就是說,最高法院的審判雖以「書卷審」為主,但必要時法官也有權直接傳當事人開庭審問。我國自有最高法院以來,從來就沒有設置法庭,三審法官即使想開庭作言詞辯論,也無庭可開。因此,長久以來,最高法院審理案件,只能審閱二審原判的有關書卷資料,從中查看有無錯誤,有則「發回更審」,無則「上訴駁回」即告定讞,從未傳當事人開庭辯論。

在這種情況之下,遇有重大刑案或疑難奇案,三審法院若發現有點不對,無從自行調查,只好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最高法院很少將原判決撤銷,逕行判決。

過去,像台北市杭州南路火窟雙屍案、武漢大旅社經理姚嘉荐命案、七彩藝苑殺人埋屍案、黑狗林國際販毒案等等,都是纏訟多年,屢次發回,始告定讞。

法界人士探討這些重大刑案所以久懸的原因,一方面固然是因證據薄弱,難以定論;另一方面,最高法院發現疑問而不能自行開庭斷案,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民國初年北洋政府時代,最高法院的前身「大理院」,就曾經有過開庭審問的前例。可見,最高法院必要時自為判決,效果遠比一再發回高院更審為佳。

這類重大刑案既已經過地院、高院多次審判,如果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高院推事問來問去,仍舊無濟於事,還不如由最高法院將所有的疑慮作一全盤性的審理,實情真相如何、應該怎麼判就怎麼判。這樣就不致久懸不結,也減少了許多上上下下的訟累。

現在,最高法院有了法庭,遇上這類案件,大可自行開庭審理,不必再踢給高院更審。這樣可避免刑案久懸不結的缺點,對維護司法審判的威信也有很大幫助。司法院昨日決定,儘快在司法大廈四樓,設置第一個屬於最高法院的法庭,使最高法院的法官,必要時也能夠自行開庭,傳喚訴訟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

最高法院成立以來,三審的法官斷案,只採「書卷審」,從不開庭辯論;這個法庭的設置,使三審的法官有了開庭問案的地方,對最高法院自行判決的效率很有幫助,是司法史上的一項新猷。

司法院長戴炎輝,昨天下午邀集最高法院院長錢國成及十位民刑庭庭長舉行會議,會中對設置第一個最高法院法庭的措施,作了決定。

戴院長表示,最高法院設置法庭確有需要,過去因找不到過當的地方,所以一再拖延,現在司法大廈加蓋了第四層樓,正好可以挪一個大辦公室出來,作為最高法院的法庭;至於人員編制與法庭設備,將再與有關單位作進一步的協商。司法院副院長韓忠謨,秘書長程德受,主任秘書孟仲潔等,也都參加了這項會議。

【1977-05-12/聯合報/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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