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響》 回歸法治 廢除「檢察一體」!
 
 
【何克昌/檢察官(屏東市)】
聯合報十四日社論「總統、局長、檢察官一起吃案!」指出:「檢察官比照法官享受待遇和保障,理當表現司法官的獨立自主,卻經常因『檢察一體』而仰承上意辦案」;為解決此弊病,當檢討「檢察一體」觀念存廢問題!

按中國於清光緒廿八年(一九○二年)開始研擬將法典全盤西化,到光緒卅二年(一九○六年)頒訂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正式設置「檢察官」一職。設置伊始,全文共四十五條,並無任何法條文字涉及檢察一體之相關規定。

俟中國清政府延請日本法學博士岡田朝太郎協助研擬法院編制法草案,草案第九十八條規定:「凡檢察官應從上官之命令。大理院審判第一審且終審訴訟案件,與該案有關係之檢察官,應從總檢察廳廳承之命令。」草案第九十九條則一併規定:「凡各檢察官於實施檢察事務上,有不受特別許可,而代理所屬檢察廳長官或監督檢察官之權。」岡田博士謂:此乃「基於檢察官為一體之原則,為得完全實施檢察事務,而設便宜之規定也。」

詎宣統元年(一九○九年)憲政編查館奉諭正式頒行法院編制法時,卻將草案第九十九條刪除,獨留草案第九十八條,規定:「檢察官均應從長官之命令。大理院審判特別權限之訴訟案件時,與該案有關係之檢察官,應從總檢察廳承之命令,辦理一切事務。」將原本全體檢察官合為一體執行職務之體制,變成只是上級指揮下級,下級服從上級的畸形檢察體制。其衍生之嚴重後果,就是檢察官縱使就承辦事務,亦須聽命於長官及上級長官,影響所及,造成中國日後檢察體系之檢察官承辦偵查案件時,均須聽命於長官,且積非成是,誤信檢察官承辦案件均須聽命於長官乃屬「檢察一體」的真諦,也造成國民黨政府播遷台灣之後,台灣檢察體系深受行政部門干擾的嚴重後果。

回顧一九○九年中國帝制時期所造成的錯誤檢察一體觀念,竟然還存活到民主時期的台灣社會將近六十年,這恐怕也是台灣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的一項世界奇蹟。為今後台灣法治社會發展設想,檢察一體觀念,是否允宜適時革除,值得有識者深思!


【2008-09-15/聯合報/A11版/民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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