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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觀察 新司法﹖新學派﹖
 
【陳曉林】
近日,財團法人民意調查基金會發表了一項有關可法風氣的問卷調查結果,不料,在司法界引起了軒然大波。正在熱烈進行中的「全國司法會議」固然為此而數度呼籲要「維護司法尊嚴」,儼然受到了莫大的誤會;新竹地區的法官和律師還鄭重其事地發起了「自清運動」,以期確保今後該一地區法界人士的清白。

其實,這項民意調查的結果十分平淡無奇,它不過顯示,目前司法公信力好像有點衰弱,只有百分之廿三點八的民眾認為「走後門、送紅包」,對打官司沒有幫助;卻有百分之四十二點二的民眾相信,只要走後門、送紅包,就可以「打贏官司」。令人驚訝的是,司法官員們並不因為時至今日,尚有接近四分之一的民眾對司法公正懷有如此純摯的信心而感到衷心快慰;居然對那百分之四十二自以為洞察世情的「迷途羔羊」,感到怫然悅。可見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的守衛者,司法官員們對自己的使命或責任,畢竟具有相當清醒的認知,與社會上芸芸大眾的浮泛印象,判然有別。

司法官員的主觀感受,與調查報告所示跡象之間的「認知差距」或「印象差距」,是否應該歸源於此項民意調查,出現了某種「技術失誤」?恐怕是永遠爭論不出結果的問題。因此,司法界與其設法止謗,莫如轉換視域,研究一下社會風氣與法律理念之間的關係。

一九五○年代,英國司法界曾發生一樁著名的「淑女指南」Ladies' Directory案例。出版商在一本美女手冊中,提供了許多風塵女郎的地址、電話和其他詳細資料,結果,披認為觸犯了「陰謀腐蝕公共道德」的罪名。官司從地方法院一路打到上議院,罪名仍舊成立。上議院法官在最終判決的理由中指出,法院的角色是「公共道德的監護人,其責任在保存國家的道德福利」。

然而,何謂公共道德?該判決書不得不承認:「在某一特定時間,公共道德的標準,實際上是由一個偶然奉命審理某一特殊案件的陪審團所決定。」換言之,公共道德是特定時空、特定社會的產物;甚至,還有一大部分可以訴諸法官或陪審團的「自由心證」。

事實上,對各國法律史與社會史的演化略有所知的人士,理應體會到,一個社會的法律,與該社會的公共道德,固然關係密切;但公共道德卻又無法和特定時代的社會習俗,判然畫分。因此,法學上的實證學派、歷史學派及社會學派等,無不承認社會風氣對法律內涵的影響。恐怕除了自然法學派之外,沒有一個法律學者或司法人員,會否認支配社會的實際規範,可以左右法律的制訂和執行。現代法學巨擘艾爾利E.Ehrlich甚至指出,實際的社會規範,就是「活生生的法律」;甚至,現行法律需要不斷去遷就這種「活生生的法律」。因此,社會中流行的倫理價值,早晚會反映在法律條文中,而負責發展法律制度的人,為了使法律與現行道德的步調一致,就必須與社會習俗保持「密切聯繫」。如此看來,國內司法界人士對百分之四十工民眾認為,只要走後門、送紅包,就可打贏官司,此一調查結果,不僅不應嗤之以鼻,而且必須「密切聯繫」。

因為,如果走後門、送紅包,是一種實際的社會習俗與規範,那麼,它或許將成為艾爾利所稱「活生生的法律」,早晚會反映在正式的法律條文中;聲言要「維護司法尊嚴」的有心人士,豈可不主動立法,及早綢繆?何況,在「台灣錢,淹腳目」的當前時期,若不讓那些在「大家樂」、「六合樂」或其他各種各樣「樂」中滿載而歸的組頭大亨們,利用打官司來宣洩一些虛榮,則偌大財富,他們又怎麼來得及揮霍呢?法院現在也強調「便民」,這豈不正是「便民」的法門之一?

在現代法學界流行的各種學派中,缺乏由中國人自己創立的法律理論,據說是由於中國傳統文化中缺乏成套法律理念的緣故,這不能不算是一種遺憾。如今,我們的司法界倘若能配合實際的社會規範,創設一個法律上的「金錢學派」,與流行的實證學派、歷史學派、功利學派、自然學派及社會學派等,交相輝映,煥然生光,豈不比「維護司法尊嚴」,更具積極意義得多?

看來,傳統中國的法律理念,確實是過時了。孔子居然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但社會上果若「無訟」,非但司法界的「金錢學派」無法創立,百分之四十二的民眾也將惶惶然不知該如何是好,這可怎麼使得?


【1988-11-22/聯合報/16版/繽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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