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流鶯拉客 竟裁定不罰

2008年10月14日蘋果日報

 

高雄地院簡易庭日前做出流鶯拉客不罰的判決。圖為北縣警方取締私娼。資料照片 圖片: 1 / 1

 

【湯寶隆╱高雄報導】皮條客、流鶯阻街拉客不罰?高雄地方法院近來針對警方在八、九月間移送兩起阻街拉客案例,裁定不罰,引發警界議論紛紛。法官所持理由是「拉客」的構成要件,得有積極拉扯行為或違反當事人之意思,堵阻去路強行糾纏才算數,有警員以「不知民間疾苦」來譏諷法官的判決,也有警官不諱言:「此例一開,將使阻街拉客歪風更加盛行。」

未積極拉扯糾纏
高市三民一分局十月初接獲法院裁定不罰的判決,第一起是八月二十八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楊姓男子(四十五歲)在三民區河北、南台路口當街拉客,遭警方逮捕;另一起是九月十六日晚上七時十五分,黃姓女子(三十五歲),以一千兩百元代價向喬裝男客的警員招呼賣淫被逮,警方事後依違反《社會秩序法》移送簡易法庭裁處,不料卻被法官以皮條客及流鶯,未積極拉扯或違反當事人之意思,尚未構成「拉客」要件,因此裁定不罰。
警方收到裁決書後,不少人當場傻眼。曾取締阻街拉客的警員說,不管是流鶯或皮條客,在拉客時只要發現對象有異,隨即調頭,有的雖不會強拉,但詢問動作已讓人感到不舒服。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田平安昨指出,法官是依警政署法律座談會結論,認為所謂「拉客」須有積極拉扯或強行糾纏、阻擋對方去路等行為才算構成,因此做出不罰的裁定,並無不當。若警方有意見,也可以提抗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luestapl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