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裝擴音設備聽歌 免授權

2008年10月14日蘋果日報

 

層出不窮
許多民眾以為買了正版音樂即可在門市、店面播放,以致近來被控侵權案件層出不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組長張玉英指出,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屬公開演出;而公開演出的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公開播放音樂CD讓顧客聽,須另外向詞曲作家及唱片公司取得授權。


知名的白甘蔗涮涮鍋位在北市南京東路五段的分店,因未獲授權,在店內播放歌曲,日前才遭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前年二月,新竹一家電台也因播放未經授權播音樂,遭依違反《著作權法》常業犯科處八十萬元罰金。

計程車播CD也違法
張玉英提醒,許多計程車司機會在車上公開播放CD音樂,未經授權播放也違法。至於在計程車上聽廣播、看電視,律師徐則鈺表示,智財局曾針對此議題開會討論,最後認定為非公開播放、不須授權,但他坦言,主管機關看法不見得能獲法官認同。
至於店家在營業場所內讓客人聽電台播放的音樂或開電視機供客人觀賞,張玉英說,若未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即不必取得授權;但若為了擴大收聽(視)區域而拉線路並使用擴大機、喇叭,即須獲授權。記者朱俊彥、張宜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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