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貼文章影片 須創作者同意

2008年10月14日蘋果日報

 

工程師蘇介吾在自己架設的論壇張貼音樂試聽網址,吃上侵犯智慧財產權官司被判有罪。資料照片 圖片: 1 / 1

 

小心謹慎
侵犯著作權的狀況很多,律師提醒,個人侵權以任意張貼他人文章、影音資料及影印最常見;此外,網路、部落格盛行,任意在網上張貼照片、影音檔或超連結,稍有不慎,也很容易觸法。

提供連結同樣觸法
大學生常見影印原文書等狀況,律師黃雅琴說,影印他人書籍涉侵犯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利。律師羅宗賢則提醒,曾有民眾在個人部落格超連結至另一格友的部落格,但因該格友部落格提供影音供不特定人士下載、卻未取得創作者同意,結果在自己部落格超連結的民眾,也遭法院判決認定已構成侵權行為。
朝陽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教授李麗華表示,架設個人部落格若引用他人文章、圖片、影片,需詳閱使用網站的聲明;轉貼他人文章、圖片或影片時,必須徵得創作者同意,況且部落格是一個公開的空間,不能提供涉及版權的影音檔供人下載。
羅宗賢並指出,法院認定侵權行為構成與否,主要是以有無商業行為、著作權的原創性強度、疑涉侵權的比率以及疑涉侵權行為對潛在市場的傷害為判斷依據。記者蕭夙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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