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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條例決廢止 社維法代打
中國時報    A6/綜合新聞           2008/06/01
 
【蕭承訓/台北報導】
  施行即將屆滿五十三年的檢肅流氓條例,在面臨三度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後,警政署已邀集司法院、法務部等單位討論,並整合警察內部意見,決定建議廢止檢肅流氓條例,改以符合保護人權方式進行治安維護工作,順應時代潮流,若能廢止,對於司法人權保障可說又邁進一大步。
  由於大法官會議訂了一年的落日條款,警政署雖朝廢止建議,仍需視內政部的意見,而內政部必須在立法院新會期對於是否修法還是廢止做出決議送交立法院,檢肅流氓條例能否在此會期正式走入歷史,備受矚目。
  三度宣告違憲 修不如廢
  大法官會議在今年二月一日作成釋字第六三六號解釋,認為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善良,第五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的規定及第十二條等規定與憲法意旨不符,並宣告至遲於一年內失效。
  雖然這已是大法官會議第三次做出解釋宣告檢肅流氓條例違憲,警政署仍擔心斷然廢除該條例,恐造成太大的衝擊,決定由刑事局著手研議是否修法或廢止。
  刑事局在今年四、五月分別召集各縣市警局、司法院、法務部、調查局、憲兵司令部及多位法學界的專家學者進行研討,綜合各方意見,認為修法弊多於利,況且在大法官宣告違憲後,修法相當困難,為免讓警署繼續背負違反人權的惡名,建議直接廢止檢肅流氓條例。
  另起爐灶 社維法治流氓
  此外,警政署也指示各警察機關今後強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執行,對介於犯罪與非犯罪之間的流氓行為可以據以處罰,不致讓條例廢除後,出現社會治安惡化的局面。
  對於警署的決議,學界多表贊成,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侯崇文指出,任何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必須以法律訂定之,檢肅流氓 條例雖只是一個條例,但具有相當大的權力,況且已不合時宜,他認為現在是廢止的時機。
  該校犯罪學研究所所長許春金也認為,該條例當年有其時代背景,但迄今時空環境改變,已經可以廢止,並且回歸到刑法,可以避免一罪兩罰的爭議。
  不過周愫嫻教授則擔憂,檢肅流氓條例廢止後,一些刑法無法懲罰的行為,例如白吃白喝或是地痞流氓,霸占店家,不出聲、不動手,卻影響到店家做生意,其行為還不構成刑法,若沒有配套措施,恐無法予以懲處約束。
《小檔案》施行53年 2度變身
中國時報    A6/綜合新聞           2008/06/01 
【蕭承訓】
  檢肅流氓條例的前身是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在民國四十四年十月廿四日由行政院發布施行,七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由總統明令公布為動員勘亂時期檢肅流條例,十二月一日施行,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廿九日刪除「動員勘亂時期」四個字,業務機關也從警備總部移轉至內政部警政署。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警察機關可依實務認定,凡參加幫派、擁有槍械、暴力霸占地盤、強迫買賣、經營賭場屬於情節重大流氓;白吃白喝、品性惡劣或遊蕩無賴者屬於一般流氓,情節重大流氓經提報認定後,直接移送法院治安法庭裁定感訓一至三年,一般流氓則先書面告誡、列冊輔導,一年內如有流氓行為再移送治安法庭。
  不過大法官會議曾在八十四年做出釋字三八四號宣告檢肅流氓條例部分規定違憲;九十年,大法官會議再做出釋字五二三號解釋,又再宣告部分規定違憲;今年二月,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六三六號解釋,檢肅流氓條例部分規定又被宣告違憲,如今終於面臨廢止的命運。



檢肅不教化 流氓愈關愈大尾
中國時報    A6/綜合新聞           2008/06/01
 
【蕭承訓/台北報導】
  「三張犁之虎」李鐵仙,常犯滋事鬥毆、勒索;高銘火,犯毆警、妨害交通;盧聰明,犯滋事鬥毆、白吃白嫖、聚賭、吸賭,三人在民國四十幾年間,因為經常打架鬧事,甚至找警察麻煩,被視為「社會之瘤」,這些「台灣流氓」讓鄰里深惡痛絕。
  同樣地,五十年風水輪流轉後,「鄉里頓成地獄、陷入恐慌」還是在指陳流氓的惡行。
  這是今年五月間,宜蘭鄉民在連署給警察的陳情書中,指控當地一名流氓再犯所描述的恐怖景象。鄉民說,原本以為他出獄後,能效法古代周處自新,地方也願意重新接納他,沒想到他卻變本加厲,加害地方!
  從「三張犁之虎」、「八里惡霸」、「羅東無賴」,民國四十四年迄今的五十三年光陰,已不知有多少人被提報流氓,當年流氓被送職訓,一期五年,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由職訓總隊施以軍事訓練,而且只要認定有違警三次,便可直接送職訓隊。
  後來歷經「一清」、「二清」、「三清」等掃黑,不少來自台灣各地的角頭大哥,被安排到綠島管訓,只是隨著綠島政策走入歷史,許多當年靠著單打獨鬥的流氓大哥也已轉型成為組織犯罪的幫派型態。
  現在訂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後,一名警官就說,現在抓的流氓只是刑案的漏網之魚,而且為了績效,壓力很大,尤其組織犯罪首惡和 流氓很難區別,甚至乾脆就把組織犯罪叫「大尾」、流氓就算「細尾仔」。
  不可諱言,檢肅流氓條例有其存在的背景因素,日前北縣一名男子經常抱著瓦斯桶威脅鄰里,甚至攻擊處理員警,後來被提報流氓,鄰居莫不高興鼓掌,然而該男子在送治安法庭後仍獲交保,隱憂仍然存在,畢竟檢肅流氓條例的目的在於教化,檢肅而不管束,只會讓流氓 愈關愈大尾。



一道行政命令 箝制人權半世紀
中國時報    A6/綜合新聞           2008/06/01
 
【蕭承訓/特稿】
  檢肅流氓條例三度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顯示該條例確已不合時代潮流,警政署匯集各方意見,決定朝向廢止該條例方向邁進,誠如警政署所言,不應由警察機關背負違反人權的惡名,這回趁違憲修法的討論,該廢就讓它廢了吧!
  回顧檢肅流氓條例的歷史,當年是在戒嚴時期的一道行政命令,主要的目的,無非是在威權統治之下,統治者為了鞏固政權、穩定社會,甚至是整肅異己的工具,特別是整個權力全落在警備總部,形同白色恐怖。
  即使是在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後,檢肅流氓條例業務移由警政署接辦,但因為從初審到複審都是警察機關,仍難脫球員兼裁判,其中最令人詬病的是可能僅憑幾個秘密證人便可把人提報感訓。
  尤其警察機關一直認為,流氓幫派包娼包賭、收取保護費,如果沒有檢肅流氓條例加以監控、威嚇,恐怕無法讓人改過向善以及防制再犯,對社會治安及民眾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所以認為即使被宣告違憲,仍可透過修法的方式,讓檢肅流氓條例符合社會期待和憲政運作。
  然而隨著社會型態改變,這幾年檢肅流氓到案的「質」與「量」都有所改變。從九十三年的認定情節重大流氓七百廿八人,九十四年減為六百零五人,九十五年為五百九十六人,「流氓」的本質也從過去白吃白喝、欺壓善良,轉變成機車搶奪、擄鴿勒贖等刑事犯。
  不少單位更以數據衡量其流氓的「輕重」,包括查獲兩把槍枝就據以提報情節重大流氓,甚至出現同案共犯中,一諭令羈押,另一交保卻被提報流氓的差別待遇。
  事實上,以治安做為檢肅流氓條例存在的說詞,已難得到社會的共識,誠如馬英九在總統就職演說中提到,台灣要繼續努力,包括人權、民主要再進步,不能再有違法辦案,廢止檢肅流氓條例應該就是個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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