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慈告父案 法院判每月付四萬扶養費

曾喧騰一時的少女小慈向親生父親索討「給付子女教育費用」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定讞,小慈的父親紀民喜須在小慈年滿二十歲之前,按月給付新台幣四萬元扶養費。

這件非婚生女向生父索討扶養費的官司,起於1998年耶誕節前夕,當時還只是小學生的小慈親自寫訴狀,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要求生父給付扶養費。地院2001年一審判決小慈父親紀民喜給付三十七萬多元,以及至小慈滿二十歲止,按月給付兩萬六千多元給女兒,但小慈不服,還曾跟母親於地院門口靜坐抗議判決不公。

小慈後來提起上訴,高院去年更一審判決,認為紀民喜在中國大陸、美國另有資產,並衡量台北市家庭收支概況後,以按月給付小慈四萬元的標準,要求紀民喜給付之前每月二萬六千多元的不足差額,共一百三十七萬多元,另從2007年六月起到2008年五月小慈成年前,每個月支付四萬元生活費。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2008/06/02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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