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票案》地院:只有宋楚瑜「領回」問題

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壽嵩昨天說,宋楚瑜向法院提存的二億四千餘萬元,由於受取權人須同時為「李登輝」與「中國國民黨主席」的條件,目前沒有人符合,所以沒有「領取」、只有宋楚瑜「領回」的問題。

他並指出,宋楚瑜須符合提存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才能領回,但依提存法第十七條規定,要領回這筆款項,須符合三種情形之一:一是宋楚瑜證明自己當初提存出於錯誤,二是提存的原因消滅,三是受取權人同意返還。

宋楚瑜在八十九年一月向法院提存這筆錢時,受取權人寫的是「李登輝」,後面還括號註記「中國國民黨主席」,另外在提取條件欄上還記明李登輝必須具備國民黨主席的身分。

法界人士認為,由於受取權人的條件包括李登輝及國民黨主席,缺一不可,目前李登輝不是國民黨主席,因此李登輝個人也無法領取,而現任的國民黨主席吳伯雄因為不符合領取條件,也不能依國民黨主席身分領取。另有法界人士認為,乾脆由李登輝及國民黨都出具同意書,同意讓宋楚瑜將錢領回,就可順利解套。

律師林憲同表示,當年宋楚瑜委託他和律師黃東熊辦理提存,因為錢是李登輝交給宋楚瑜,委託宋楚瑜處理特殊黨政任務,宋楚瑜當然要將剩下的錢還給李登輝,因李登輝和國民黨拒收,宋楚瑜才向法院辦提存。

【2008/05/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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