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私立康橋國民中小學違規招生處置及設校審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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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中部辦公室
*單位聯絡人*臺北縣私立康橋國民中小學違規招生處置及設校審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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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7-05-23
*聯絡電話*04-37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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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e-2102@mail.tpde.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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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私立康橋國民中小學」申請改制籌設實驗高級中學案,教育部95年8月29日原則同意籌設,因校地位處臺北水源特定區且土地使用分區未變更,事涉臺北縣政府、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相關單位權責,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及環境影響評估差異分析後,再進行立案審查,該校於國小改制國中階段,即循此程序辦理,教育部審查程序亦同,並無刁難之狀況。

該校於未立案階段擅自招收高中生,經民眾具名檢舉,教育部本於教育主管單位職責,於97年5月1日陪同該校(私立康橋國民中小學)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至校勘查,查證屬實,此違規情節於97年5月14日提報私校諮詢委員會審議決議,該校違規情節依照私立學校法規定學生學籍不予承認,惟該學校法人經許可籌設高中後,立案設校期間涉及違規招收高中生情事,發生時間點係私立學校法修正公告之前,因新舊法之適用、相關主管機關之權責認定等事項尚需釐清,教育部依據諮詢委員會建議將儘速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專案研商會議,以釐清適法疑義,並將於近期內再度召開私校諮詢委員會,針對私立康橋國民中小學違規招收高中生之裁罰,如減班、罰鍰或撤銷實驗高中籌設許可等事項,進一步審議。至於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後之協助問題,將併同研議。

報載有關該校學生參加「96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獲得獎狀乙節,該比賽係本部委託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理,依據比賽實施要點規定,報名高中職組個人項目之學生應憑學生證逕向學校所在地之初賽主辦單位報名,各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學生是否符合報名資格。決賽參賽者的產生方式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於初賽實施要點中明定之。對於違反比賽參賽資格規定,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狀、獎座時,則取消其名次、追回獎狀及獎座。並依序遞補名次,補(換)發獎狀及獎座。

依據上述規定,就讀私立康橋國民中小學之獲獎學生,係向校籍所在地臺北縣政府辦理報名,依規定由臺北縣政府負責審核參賽學生是否符合報名資格,並核對證明文件。經瞭解該名學生係由私立康橋國民中小學,以不實之「私立康橋實驗高級中學」名義開立在學證明書報名參賽,此部分亦將一併提私校諮詢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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