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為民的黃昏
中國時報 2008.05.25 
林峰正

     目前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中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眾多,其中較特殊的是新增第一六五條之二、第三百十條之一及第三六六條之一僅三個條文版本。以上三個條文有一個共同特色,那就是犧牲涉訟人民的訴訟程序保障,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此話怎說?

     新增第一六五條之二的重點為,倘若被告表示知悉證據內容者,審判長得僅曉示「證據名稱」,詢問該當事人有無意見。換言之,在被告表示知悉證據內容的前提下,法官便不須逐一提示證據,使被告辨認,向被告宣讀、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藉以加速訴訟程序的進行。然據筆者長期在法院進行法庭旁聽的經驗顯示,如被告未選任律師為辯護人,光是「證據能力」或「證據力」等法律專業名詞就足以讓被告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更不用說在法庭應訊當下極短時間內有能力知悉證據內容。因此,法官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程序逐一提示,使辨認、宣讀要旨或交付閱覽,讓被告能有較充裕時間與機會對證據表示意見,顯為憲法所保障被告應有之訴訟權利。設若冒然增訂本條,只怕往後證據調查程序極易流於形式,僅由法官以極快速度宣讀證據名稱,不明究裡的被告也只能在無從表示意見的情況下,被迫接受法官所提示的證據,被告所應享有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勢將日漸空洞化。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有罪的判決書應詳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藉以服人。另規定第三百一十條之一,於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得僅記載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是為例外。此次修正草案的重點即將此例外門檻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依司法院二○○七年出版的二○○六年統計年報記載,當年度判決有罪的被告人數約十五萬人,有罪判決處六月以下者約十一萬人,若提高至處二年以下者約為十四萬三千人。要之,如以原規定標準,得簡化判決書的案件約有七三%,若依修正草案提高至以二年為門檻,則有高達九五%的案件。實際數字顯示,判決書簡化早已達到七○%以上案件量的水準,如今又要修法達到九五%的超高水準。反面言之,我們的原則規定,其適用比例只有總案件量的五%,原則與例外竟至如此荒謬。

     另新增第三六六條之一則是明白將刑事訴訟的第二審改為「事後審」,意即經第一審調查的證據,第二審便不再為調查。假設第一審的判決品質已達到多數人民可信賴的水準,為了訴訟經濟的原因,適度限制第二審調查證據範圍尚可接受,若否,採取如此做法又有何正當性可言?

     簡簡單單三個條文,都是在訴訟經濟的大旗下,於法官的工作負擔與人民的訴訟權益間所作的選擇。司法院所支持的修正草案明顯採取了法官本位的立場,此舉本也無可厚非,只是若以降低廣大人民的訴訟權益保障作為代價,那就是司法院所揭諸「司法為民」口號的最大諷刺了。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審查在即,謹以民間的角度提供以上觀點供立法諸公參考,也奉勸司法院高層再加斟酌,則人民幸甚。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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