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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性侵 法官在想什麼?

兩年前,一名楊姓男子被控在大陸旅遊時,五天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性交時還要她們裝扮成兔女郎、日本女學生等,並製成色情光碟在網路上販售,被警方查獲。法官請醫師就光碟判斷,其中六人未滿十四歲。楊某的犯行雖然發生在境外,但嫖雛妓、製作光碟散播販售,都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重罪,境外一樣要罰。但楊姓男子卻僅判刑兩年、緩刑五年。

當時,正逢國際間重視人口販運中的性販運議題,希望以「重罰嫖客」杜絕各地兒童被迫賣淫的共識逐漸形成。在法官輕判楊某的同時,加拿大一位男子因為在柬埔寨金邊嫖了多名雛妓,被加國處以十年的重刑。這個判例,也讓國際間訕笑台灣侈言人權立國,卻在全球同力抗制人口販運時,以過輕的刑罰變相鼓勵嫖客,助長兒童淪為性販運的被害人。

法官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輕判,並沒有因為婦團的抗議而終止。上個月台中縣一位被控以給錢及提供漫畫書當誘餌,連續性侵一名十四歲少女八次、猥褻十餘次的書店老闆,高院居然與地院的法官有志一同,認為「被害人長期與被告相處,實有相當情感基礎,而發生性關係或猥褻情況,自非一般違背被害人意願之性侵害可比」,駁回檢方上訴,僅判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無視我國刑法規定對未滿十四歲少女性交,構成強制性交罪,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更何況性侵害與猥褻長達一年以上!

這些判決理由,實在令人錯愕不解。法官所依據的,究竟是社會大眾的共同價值,還是法官「直覺想像」的社會觀念;或者,在很多時候根本是隱藏著法官自己的觀念?法官們到底是在想些什麼?

我們審視性侵案件的判決書,發現法官常以「被害人若不願意,應可反抗,卻未反抗」、「被害人有機會能逃走,卻未逃走」、「被害人未立即報警」、「被告體能老弱,或不舉,應無法進行性侵害行為」、「風塵女子多為自願或性交易破裂」、「被害人被害後言行正常,立刻正常工作、上學或從事其他活動」、「被害人受侵害後應對遭遇印象深刻,但卻對案發時之細節指述,前後不一」來反證被害人的指述不實,作為無罪判決的依據,充斥對性侵害犯罪的迷思。

十年來台灣通過性侵害犯罪、家庭暴力與性騷擾等防治法,保障婦女人身安全的法制應屬完備,但是越來越多離譜的判決,不僅讓我們懷疑法官的法律素養是否與時俱進,更擔心「徒法不足以自行」,這些婦幼安全法規形同具文!法官們,請加油!

 

【2008-04-14/聯合報/A15版/民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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