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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載作者名 無損著作人格權

台北張小姐問:
本人於去年底替某一政府機關所出版的著作,採訪寫作書中的兩篇文章,並收取寫作費用,有扣繳憑單為證,當時我並未簽下任何著作權讓渡的聲明,但書出版後,我翻遍內外頁卻沒有打上本人的名字,有時想拿著作品去應徵別的工作,也因書上沒有任何證明是我寫的而產生困擾。不知道這個公家機關是否觸犯本人的著作人格權?若想討回對作者的尊重,請問該如何處理才好?

 

律師袁曉君答:
所謂的著作人格權是指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即不能擅改)。如果張小姐的作品內容遭到該公家機關擅自修改,並變更著作人名稱,張小姐的著作人格權就有受到侵犯,但如果僅是沒有載明作者姓名,依《著作權法》第15、16條規定,應不屬侵害著作人格權。

 

蓄意不登可提訴訟
如張小姐當初替該機關寫稿前,曾與該機關簽訂契約的話,建議張小姐應該審視契約內容,看看契約中是否有約定作者姓名的刊載方式,若有特別約定,就應依契約內容行事。若無,則張小姐所寫作的兩篇文章著作權仍應歸張小姐所有,張小姐有權要求該機關載明作者姓名。
建議張小姐可先與該機關聯繫,了解該機關未刊登作者姓名的原因,如果只是作業疏失,可要求更正或在重新印刷時補上作者姓名。如果該機關是蓄意不登載作者姓名,則張小姐可進一步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改正,如果對方仍置之不理,則可提出民事訴訟。
記者張琦珍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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