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協商逾千件 台中全國第一

院檢辯三方去年創紀錄

自由 20080331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律師公會已經60歲了!30日慶祝大會上,法務部政務次長郭林勇、台中地院院長李彥文、台中地檢署檢察長張斗輝等人都到場祝賀,張斗輝透露,去年台中院、檢、辯三方認罪協商逾千件,創下全國最高的紀錄。

為了擴大慶祝一甲子的生日,昨天該公會理事長吳光陸邀請舞獅團、鼓樂隊及武術表演,餐會中還有洪再添教授領導的兒童吉他交響樂團表演,另外,重頭戲還有律師公會會員組成的合唱團表演,有300多名會員與會,熱鬧空前,而該會先前還舉辦躲避球聯誼賽及各項專題演講、烹飪比賽、健行等系列活動,來慶祝一甲子的歡欣。

台中地檢署檢察長張斗輝致詞時指出,在台中律師公會協助下,去年該署舉辦多場偏遠地區法治教育座談會,讓法治教育能在偏遠地區深耕。

節省司法資源獲得好評

張斗輝還說,台中院、檢、辯三方去年也共創認罪協商逾千件最高佳績,其他地區大都在百件左右,律師能主動協助認罪協商,無形中也省下許多司法資源。

法務部政次郭林勇指出,他原是會員之一,如今以另一種身分前來,感到特別溫馨,他提到希望各道長(律師界對長輩的尊稱)協助加速律師法通過,另外,債清法準備上路,希望律師界好友當成是做公益,推動這項法令步上軌道。

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旗指出,市府各項工作會報,也將擴大律師的參與層面,讓市府施政能夠具有法律基礎。


小法典/認罪協商

認罪協商的要件,所犯罪名限於「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以外之罪。也就是說,除上述重罪外的犯罪,都可進行協商。重罪如殺人、放火、強盜、違反性自主性交等罪,不得進行認罪協商,其餘如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等,都可以進行認罪協商。

認罪協商的前提是被告要認罪,在第一審的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被告主動向檢察官提出要求。檢察官可以拒絕,也可徵詢被害人意見,經法官同意後進行協商,由檢察官召集被告、被害人進行審判外的協商。

協商範圍可包括,科刑範圍或受緩刑的宣告;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向公庫或者指定的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進行協商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法官接到協商結果後,在10日內訊問被告,把被告認罪的罪名、法定刑以及所喪失的權利告訴他,讓被告了解協商所帶來的後果。被告在訊問程序終結前,可隨時撤銷協商的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的內容,檢察官也可撤回協商程序的聲請。

另值得一提的是,被告在協商程序中所說的任何不利於自己的話,都不可以拿來作證據。經協商後的判決,原則上被告已放棄上訴權利。 (記者楊政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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