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榮民遺產回報義鄰 不給中國貪親
郭姓老榮民住在巷裏的二樓,晚年照顧他的老鄉鄰居王老先生住在三樓,他摔斷腿後,都是王老先生夫婦幫他把屎把尿,二樓住家現已為榮民服務處出售。(記者何瑞玲攝)
郭姓老榮民立遺囑將身後遺產全留給鄰居老鄉,回報晚年的照顧,但遺囑沒寫日期,對岸中國親人提告遺囑無效之訴,法官判敗訴。(記者何瑞玲攝)

自由 20080121
〔記者何瑞玲/北縣報導〕老榮民將財產遺贈給台灣有情有義鄰居,不給中國無血無淚親人!

鄰居夫婦照顧晚年 財產遺贈

郭姓榮民生前住在北縣土城市國際路,晚年生活都仰賴也是「老芋仔」的鄰居王姓夫婦照顧,郭姓榮民於八十六年六月預立遺囑,言明名下房子及郵局儲金等財產遺贈給王姓鄰居處理,寫完遺囑後還到住家附近的律師事務所見證。

郭姓榮民九十年六月往生,王姓鄰居依遺囑用郭生前積蓄辦理後事,郭住在中國的親人得知郭死後,要求繼承遺產,被王姓鄰居出示遺囑拒絕,郭住在中國的親人遂委託榮民服務處提出遺囑無效之訴。

對岸親人 提出遺囑無效之訴

榮民服務處認為,該遺囑雖為「自書遺囑」,但末端只寫到年、月,並未完成日期記載,與法定要件須載明年、月、日規定不符,應屬無效。

但律師事務所助理、也是遺囑見證人陳相如則證稱,當時有提醒郭老先生要載明日期,但老先生還是忘記,她也提醒老先生對岸親屬有「特留份」的法定繼承權,但老先生還是說,就是因老年生活都是鄰居王姓夫婦幫他「把屎把尿」、照顧他甚多,他決定用遺產回報鄰居老鄉。

中國親人只要錢 遺囑判有效

陳相如說,郭老在兩岸開放探親後曾多次回中國,但每次回去就是當散財童子,四方親戚都來伸手要錢,與教會兄弟提起時都相當感傷,後來不願再回去出生的地方,摔斷腿後的家書,更沒一封有慰問之意,遂讓他下定決心不再回中國,連身後的存款與土城國際路市價三百多萬元的房子等遺產,寧可回報照顧他的鄰居,也不願留給對岸親人。

法官認為,遺囑是尊重遺囑人的遺志,重點在確認是否為遺囑人的真意,筆跡經調查局鑑定確為郭姓榮民書寫無誤,又見證人能說出見證時間,堪認是有效遺囑,判對岸親人敗訴。

法院雖然如此判決,但依民法規定,郭老先生的中國親屬仍享有遺產一半的「特留份」。


中國親人敗訴 僅能領特留份
遺囑見證人陳相如在律師事務所工作20多年,對郭老先生很有印象,她說,郭老先生沒讓鄰居老鄉知道,因不滿中國親人當他是提款機,感到痛心。(記者何瑞玲攝)

自由 20080121
〔記者何瑞玲/北縣報導〕台北縣榮民服務處表示,榮民服務處是單身榮民在台的法定遺產管理人,依規定在榮民往生後都必須搜尋遺產建檔管理,只要有繼承問題,必須先標售不動產,以現金處理。郭老先生的遺囑官司,是中國的親人不承認遺囑有效,委託榮民服務處提告。

台北縣榮民服務處表示,郭老先生與中國親人數十年前即有書信往來,郭老先生留有3份遺囑,但往生後中國親人不承認遺囑,受贈人曾向法院提出確認遺囑官司獲勝後,中國親人再託代理人要求台北縣榮民服務處對該份遺囑提出異議,致郭老先生的遺產至今仍由台北縣榮民服務處代保管中。

榮民服務處承辦人員說,郭老先生在住處留有家書,榮民服務處也有他填寫的相關文件可供比對筆跡,該官司二度委託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鑑定結果都相符,顯示遺囑確為郭老先生所立無誤。榮民服務處說,既然判決結果確認遺囑有效,將依規定保留所有遺產一半的「特留份」給中國親人,其餘將轉交受贈人王老先生。



對岸繼承遺產 每人最高200萬

記者何瑞玲/特稿

儘管遺囑言明身後財產都要給鄰居老鄉,但依規定,單身榮民遺產如有中國親人繼承,就算在台灣有指定受贈人,仍須保留一半,即所謂的「特留份」給對岸繼承,不過,對岸繼承也有上限規定,即每位親人最多不得超過200萬元。

由於上限規定,限制了對岸中國親人繼承台灣榮民遺產,因此早期兩岸文書認證困難時,榮民服務處常接到無法查核的中國親人要求繼承遺產,加上對岸的海協會不協助查核文書內容是否屬實,以致早期會有冒認遺產情事。

台北縣榮民服務處表示,以往單身榮民會冒出一堆親戚要認遺產,但現在榮民服務處會以榮民生前與中國的家書作為參考依據,因此,單身榮民往生後,服務處人員會在村里長、管區警員陪同下,到住處整理文件,就是在彙整資料,卻也因此容易被誤認是去「翻箱倒櫃」;遇有爭議,如有遺囑確認問題,就會訴諸法院,以法院判決為依據,免去異議。

就算榮民生前以「單身榮民親屬及權益交代表」,即「自立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仍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須將名下包括不動產處理成現金遺產後,交由榮民服務處處理,公告期滿後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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