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報導過頭 壹週刊判賠50萬

自由20080119
〔記者劉志原、凌美雪/台北報導〕壹週刊94年間報導台北美國學校某男生涉性侵13歲學妹案,將該生的照片及英文名字刊登在雜誌上,報導也提到該生家庭背景,經該生求償80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媒體不得揭露涉案少年姓名或足以辨識其身分的資訊,壹週刊的報導違反此精神,判賠50萬元。

對於判決結果,壹週刊表示,看到判決書之後,再跟律師研究要不要上訴。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刊登照片時衣服未變色處理,僅在男生眼睛上小面積馬賽克,並刊出他的英文名等資料。

判決書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的是12至18歲的少年,雖然該名男生被報導時已滿18歲,但因案發時他才17歲,壹週刊的報導,已涉侵權。

這名男生主張是兩情相悅與學妹性交,最後也以400萬元和解,自己也被少年法院諭知訓誡處分,但事後學妹母親卻向媒體投訴,學妹還一度寫信向當時美國總統布希及台灣總統陳水扁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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