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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廣告引人錯誤 遭罰3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表示,台灣大哥大公司刊播「台灣大哥大網內一族801/401」廣告,宣稱「網內網外最高送3200元通話費」,但實際僅限801資費方案,內容揭露方式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處台灣大哥大新台幣300萬元罰鍰。

繼去年十月遠傳電信因廣告不實,遭公平會重罰600萬元後,又一電信業者因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而遭罰,也是台灣大哥大首度遭公平會罰鍰處分。1999年台灣大哥大曾因廣告不實首度遭公平會處分,但基於第一次違規未有罰鍰處分。

公平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決議,台灣大哥大在「台灣大哥大網內一族801/401」電視廣告中,以反白小字跑馬燈方式說明資費,內容包括「本說明之最高免費$3200通話費係指網內一族801網內通話免費800分鐘,以每分鐘$3費率計算及網外$800,合計為免費$3200通話費。網內一族401網內通話免費200分鐘,以每分鐘$4.8費率計算及網外$200,合計為免費$1160通話費」一大串。

不過公平會表示,該跑馬燈字體小,加上前後僅有五秒鐘時間播放,使消費者無法判斷網內外最高送3200元通話費,是指801方案,而非401方案,401方案最高免費通話費為1160元,揭露方式引人錯誤。

公平會表示,台灣大哥大該電視廣告於去年二至三月間播放,但公平會早於前年一月初,發函給各大電信業者,呼籲業者注意廣告內容的字體大小,若因字體過小而誤導消費者,將從嚴認定,若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最高可處2500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會表示,電信業者資費行銷方案多變,贈送與通話費為消費者決定交易重要資訊,廣告主因此有揭露義務,「台灣大哥大網內一族801/401」廣告概念及表現方式,難使消費者理解最高送3200元通話費僅適用801方案,認定為引人錯誤的表示,衡酌台灣大哥大違法動機、危害程度、營業規模等,因此處300萬元罰鍰。

【2008/01/17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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