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門肇事 運將也有事
依規定,計程車停車輪胎距離路面邊緣不得超過60公分,以免後方機車煞車不及撞上車門。圖片與當事人無關。(記者羅沛德攝)

自由 20080107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許多民眾可能不知道,車輛在路邊臨時停車供人上下,車子距離路面邊緣可不能超出60公分,不然就屬違規,出了事駕駛還得負起民、刑事責任!

停車未靠邊 皆被訴

一名簡姓女子搭計程車準備下車時,未注意後方來車即打開門,導致李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撞上車門受傷,台北地檢署偵查發現,王姓司機當時在紅線路段臨時停車,且車輛沒有緊靠路邊,涉有過失,依業務過失傷害及過失傷害等罪嫌,將司機及乘客兩人一併提起公訴。

王姓司機向檢察官辯稱,車禍發生是因為乘客趕時間,當他駛抵指定的復興北路下車地點後,雖匆忙停車,沒有緊靠路邊停車,但乘客付完車錢也沒注意後方來車就任意開啟車門,才會導致騎士被撞成頭手腳多處挫傷。

順向停 不得逾60公分

惟檢方起訴指出,道路使用人應注意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即使依規定臨時停車,亦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且其右側前後輪胎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60公分,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也應注意有無行人或車輛通過,並禮讓對方先行。

檢方表示,根據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計程車當時未依順行方向緊靠路邊,前後輪胎外側距離路面邊緣約320公分、距離路旁停車格約110公分,肇事責任應是計程車司機未依規定上下乘客及停車,加上乘客未注意後方來車及不當開啟車門等多項因素釀禍。

檢方認為,車禍發生後,被告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並向警方坦承為肇事者,符合自首要件,因此,請求院方減輕其刑。

乘客肇事 駕駛罪更重

一件計程車乘客開門不慎造成的車禍受傷案,雖然推開門的是乘客,但刑責方面,乘客僅涉及過失傷害罪,運將反而涉嫌法定刑度加倍的業務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是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過失傷害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賴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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