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討債 逼簽自願挨打書
鄭姓女子和前男友的債務糾紛,竟由現任王姓丈夫暴力追討,還逼迫對方簽下本票、「債務切結書」、「證件保管書」及「自願挨打同意書」,警方帶回鄭女與王嫌偵訊。
(記者陳文嬋攝)

自由20080103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市一名鄭姓女子3年前借款70萬元供吳姓男友使用,還代為辦理車貸還款,兩人分手後債務難解,鄭女丈夫婚後獲悉氣憤難平,竟夥同友人毆打吳某成傷,逼迫簽下本票122萬元、「債務切結書」、「證件保管書」及「自願挨打同意書」;前晚兩人相約見面,吳某報警逮獲5人送辦。

情人分手 前債未清

警方調查,鄭女(30歲)與吳姓男子(34歲)兩人交往多年,吳某因信用破產無法借貸,鄭女出資70萬元供其投資生意,甚至以自己名義向銀行辦理車貸,供男友平時代步使用。

女方丈夫 代妻討債

沒想到兩人最終協議分手,鄭女後來嫁給開設養護中心的王姓男子(37歲),王某事後獲悉兩人債務糾纏不清,日前鄭女連續接獲3封銀行存證信函催繳,引發王某氣憤難平,電話邀約吳某前來苓雅區住處談判。

吳某赴約卻遭王某夥同公司3名員工暴力討債,不但毆打吳某成傷,搶走手中皮包,扣押身分證、護照等證件,還逼迫簽下2張本票共122萬元,要求一週內全數還清,否則將強押至地下錢莊借錢。

強迫同意 定時「請安」

警方表示,王某等一夥人另逼迫吳某簽下「債務切結書」、「證件保管書」及「自願挨打同意書」,其中自願挨打同意書明定不得報警及提出傷害告訴,內容中還要求吳某每天中午要定時向其「請安」,一旦報警處理或向人求援,將傷害吳某家人生命。

前天晚間王某邀約吳某於三民區大昌二路談判,吳某趕緊報警處理,警方趕赴查獲王某等5人,當場於王某身上起獲吳某證件、本票等物,只是一行人到案後均矢口否認犯案,一概表示不知情,王某甚至質疑吳某自行加工製造傷害。

但吳某指證歷歷,全身傷痕累累,包括頭部外傷、右眼創傷骨折等,警方起獲本票上還留有血跡,清查附近監視器畫面等,訊後將王某等一行人依強盜、妨害自由、恐嚇、傷害罪嫌函送法辦。


同意挨打書無效 討債人反吃官司

自由 20080103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法院審理民、刑事案件,認為當事人在非自由意志下所簽訂的協議、和解書、同意書等,有可能屬非法取得的證物,被認定沒有證據能力,對造甚至會吃上官司。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明文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其主要目的在於保障人權。

非法取得 無證據能力

換句話說,非出於自由意志下的自白,或所簽訂的和解書、協議書、債權本票等,由於是非法取得,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一概排除其證據能力,避免侵犯人權及司法誤判。

值得一提的是,以利誘、脅迫等手法,逼迫對方行無義務之事,則有可能吃官司。舉例來說,大賣場偷竊被查獲,店家要求賠償一百倍,否則移送法辦,負責人因而被依恐嚇取財罪判刑,有判例可循。

又如,欠錢不還、不履行合約,當然可以提出刑事或民事告訴,循合法途經救濟,但如強迫債務人去做無義務、或違背善良風俗之事,如吳姓男子遭威脅簽下挨打同意書,並不得報警、提出告訴等,不僅同意書沒有法律效力,更會吃上強制罪官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luestapl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