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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蒐證 死亡車禍被告無罪

自由 更新日期:2008/01/01 01:29

〔記者黃美珠 /新竹報導〕苗栗縣51歲馬姓預拌水泥車司機被控,涉嫌在新竹縣撞倒機車騎士後逃逸致其死亡。案經新竹地院審理發現,員警偵查蒐證時,犯了先入為主的錯誤,僅以「推論」指控馬某涉案,因此諭知馬某無罪。

 

被害機車騎士呂哲宇雙親附帶提起求償1000萬元的民事訴訟,也一併被新竹地院刑庭駁回。

 

這起車禍發生在民國93年8月9日上午,馬某被控駕駛預拌水泥車到寶山新珊路工地後,欲返回竹南,因未和同向行進的呂某保持安全間隔,導致預拌水泥車右後輪擦撞被害人人車,造成呂某傷重送醫不治,馬某則涉嫌肇事逃逸。

 

無目擊者 痕跡不明

 

判決書指出,本起車禍無人目擊,現場痕跡也不明顯,警方肇因判斷還填寫代碼「13」,表示是被害人超速失控所致。

 

僅憑擦痕 鎖定被告

 

由於法醫驗屍判斷被害人是因外力擠壓、肋骨斷裂而死,因此承辦員警研判可能是經車輛擠壓,就自行調閱附近唯一一組、位在新珊路和寶新路口的監視器尋找可疑車輛。

 

判決書指出,警方研判是水泥車肇禍,就把監視器攝得的每部水泥車都調出來查看,且在發現馬某車輪有摩擦痕跡後,在製作證人筆錄前就鎖定他為疑犯,以此訊問證人是否有跟馬某會車,其實根本沒有人目睹馬某肇禍。

 

判決書指出,檢警又找來陳姓水泥車司機和葉姓大貨車司機當人證,佐證陳、葉於案發前先會車,之後葉某就和馬某會車,再來葉某就看到被害人倒在現場。

 

詰問證人 發現破綻

 

但經院方交互詰問發現,陳、葉案發時根本沒有會車;葉某也坦承,他在警訊時證稱曾和馬某會車,還能夠明確指出馬某的車號,其實車號部分是員警跟他說的。

 

合議庭為求慎重,曾勘驗案發現場和被害人的機車,發現案發現場到新珊路、寶新路口有監視器的兩側岔路甚多,且都可以行車,所以無法排除肇事車輛從岔路離去,且未被拍到的可能。

 

而比對被害人的機車和預拌水泥車彼此車身擦痕,也無法比對出2車有碰撞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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