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與著作權的保護(三)
陳世杰
ISP業者與網路著作權保護

 

加強網路著作權的保護,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具有密切關連。因為ISP業者透過其網路的經營及運作,有能力協助阻止著作權侵害的發生及繼續。因此不論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中國大陸「互聯網著作權行政權保護辦法」及我國目前研擬修正的著作權法,均要求ISP業者必須加強與著作權人的合作及自律。

依照美國、大陸法律及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規定,ISP業者在收到權利人告知其客戶涉嫌侵權的通知時,應將涉嫌侵害著作權資訊立即取下或移除,並通知該客戶;如果該客戶認為自己未侵權而反對取下或移除時,ISP業者應將反對聲明通知權利人,並於規定期限將該資訊回復。至於客戶與權利人間的侵權爭執,則由雙方循訴訟程序解決。上述「通知」及「移除」程序的設計乃兼顧ISP業者經營的風險及著作權保護的平衡機制,而為各國所普遍採行。

校園網路與著作權保護

網際網路的使用者中,學生是最主要的部分,加上學生將來畢業後不論是受僱或自行創業都和網路使用密切相關,因此如何使學生習得正確的網路使用觀念,避免學生透過台灣學術網路(TANet)進行侵權的傳輸及下載,與著作權保護密切相關。

目前校園網路侵權的防制,除由「網際網路侵權聯合查緝專案小組」加強執法外,校園的主管機關教育部也要求學校必須加強校園的教育宣導,提醒學生不得透過非法的P to P網站進行檔案的傳輸及下載;另外,必須在校規中明定相關的罰則。同時學校必須透過網路流量的分析,來瞭解學生是否具有異常使用的情形,並適時加以輔導。學校是否善盡管理之責,教育部將列為校園評鑑項目,甚至可能影響對於學校的補助金額。

著作權保護是世界各國一致目標,但是由於網路科技的進步,使得著作權的保護面臨新的挑戰。針對此新挑戰,除應用法律機制尋求解決外,如果能輔以科技或其他手段,應更能達成目標。例如音樂、影視、出版業者,可將其檔案中編入特定的識別碼,然後委託ISP業者監控檔案的傳輸狀況,根據檔案被下載次數的多寡,透過業者的帳務系統向終端使用者收費,來建立更有效的收費機制;或是推廣更便利的授權機制,將可更有效地解決網路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暨台北美國商會智財權保護委員會共同主席,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及美國商會立場。本專欄周一刊登)

【2006-12-11/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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