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摑女3巴掌 父被判拘役 2007年11月1日 星期四

法院認定 踰越合理管教權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子女做錯事被父母掌摑,不算少見,但一名父親卻因此被判刑,過去罕聞。

這名羅姓父親因為女兒夜歸,翻牆回家,氣得動手打女兒巴掌,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女兒曾向母親報備要晚歸,並在報備時間內返回,父親未明辨是非就動手打人,踰越合理管教權,依傷害罪判父親拘役廿五日。

合議庭審酌羅某歷經此一教訓後,應能警惕,因此也宣告緩刑三年,惟緩刑期間須交付保護管束,以導正其親子關係、及懲戒權行使範圍的觀念。

被告僅因管教及掌摑子女即受到刑罰,故也有法界人士與家長認為,這對於為人父母者「似乎太沈重了些」,父母對子女管教方式或家庭內的管教爭執,父母之間以及父母子女間應多溝通協調,不宜動不動就上法庭才好。另有家長對此判決表示不滿與不解:如果不管教,萬一子女學壞了,誰要負責?

士林地方法院刑五庭承審此案,特別引現代「體罰有效論」來論述被告的行為過當,希望父母不再用體罰管教,但也引古書「呂氏春秋」的「家無怒笞,則豎子嬰兒之有過者立見」、及「史記律書」的「故教笞不可廢也」,說明國人教育子女「不打不成器」的習性有其淵源來由,以此減刑。

夜歸翻牆 女頂嘴遭父怒摑

本案發生在台北市東區,一名羅姓男子與妻感情不睦,雖住一起但進行離婚協議中。今年三月某日晚間十時,羅某不滿與同學外出遊玩的十六歲女兒遲未返家,反鎖大門。十時卅分女兒返家打不開大門,翻牆入屋,羅某察覺質問女兒,女兒答:「是照媽媽規定的時間回來」,羅某厲聲指責:「妳乾脆不要回來」,女兒頂嘴:「你沒有資格趕我、你都不關心我和哥哥」。

未先溝通 母就帶女告父親

羅某聽後情緒爆發,「啪、啪、啪」連摑女兒三記耳光,導致女兒顏面挫傷,入睡的母親驚醒,帶同女兒報警控訴羅某傷害。審理時,羅某承認出手打女兒,但稱是出於管教才掌摑女兒,未有傷害犯意。

判決指出,母親證述女兒外出前,表示將於深夜十一時返家,結果女兒十點半即提前到家;羅某未明詳情,受女兒言語頂撞,自覺深受貶損而掌摑女兒,對於正處人格發展的女兒來說,已發生嚴重否定其人格的效果,相較於女兒以言語對父頂撞,羅某行為明顯過當,踰越管教權。

民法一○八五條賦予父母有一定的管教權,如果是在合理、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未逾越管教權的話,體罰子女並不違法

父母懲戒 應符比例原則

記者胡守得/特稿

昨天傳出有父親掌摑管教女兒被判刑,不少父母會問,家中子女做錯事,掌摑、愛的小手抽打教訓,這樣一定觸法嗎?未必,因為民法明確賦予父母有懲戒子女的管教權,踰越合理範圍才有可能觸法,一切須視個案而定,不是動手後有傷即構成,或是用工具即觸法,這麼單純而且簡單。

民法第1085條雖明訂,「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前提是,為保護教養所必要的範圍內行使其懲戒權,若踰越,在刑法上才會構成犯罪。

法界表示,所謂「必要範圍」,是指父母的懲戒手段,是否適合於教育子女的目的,兩者間的關係是否相當,綜合認定。

看起來抽象,其實就是斟酌父母的懲戒手段,與子女的過錯間,比例上是否相符,是否出現「殺雞用牛刀」的過當行為。例如子女考試砸鍋,適當體罰還說得過去,若是因此拿出菜刀教訓或施以類似鞭刑,則恐違法。



學者︰家長管教應與時俱進

〔記者申慧媛/台北報導〕台師大社會教育學系教授黃明月認為,父母管教子女的態度與方法也得跟著時代而改變,打罵手段不能解決問題,不但會造子女肉體傷害,心理受傷的陰影更嚴重,更可能演變為家庭暴力傷害,法律適度限制管教權,有助於提醒為人父母者,應以溝通取代打罵。

黃明月認為,這項判例個案的家庭親子關係很奇怪,家長對於子女的管教,當夫、妻雙方有不同意見時,就應該有所溝通,就算是分別扮黑白臉,兩人也得要有默契;爸爸若將門反鎖,行為不正確,至少孩子的母親也應該溝通,勸先生將門打開,與孩子溝通了解逾時晚歸的理由。

另外,她也認為個案中的16歲女孩逾時未歸,正常的父母都會擔心子女身體安危,即使是晚歸,也應讓孩子先回家再管教,而不是將門反鎖,不讓孩子回家,如同將子女推向更危險處,失去管教的義意,甚至有可能違反兒少福利法或保護等規定。

對於父親以打耳光方式管教青春期女兒,黃明月更是無法認同。她說,打是愛、罵是教的時代早就過去,教育部禁止老師體罰,同樣地,父母對子女管教也不該打罵,青春期的少女被打耳光,只會傷害父女情感,到頭來父女倆上法院,實在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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