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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10.28 
揭弊英雄史東 在台灣也沒轍
何榮幸、江慧真/特稿

     美國著名調查記者史東的名言是:「所有的政府都在說謊。」史東一生從不相信政客,他透過政府的公開資訊來揭穿政治人物謊言,並且獨力對抗麥卡錫主義的恐怖壓力。然而,如果史東生在台灣,他一定會大歎英雄無用武之地。

     史東對於政客的監督毫不留情,但被他批得一文不值的美國政府,一九六六年已通過《資訊公開法》,讓新聞界與民眾可以據此申請閱覽政府檔案。在政府資訊透明的原則下,美國甚至未訂定《國家機密保護法》,讓一代又一代的調查記者可以大展所長,在解禁的機密文件中還原一件又一件的真相。

     史東等美國調查記者如果易地而處,發現台灣直到政黨輪替後才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但此法卻籠罩在之前通過的「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法》陰影之下;那麼,他們對於台灣總是由政客帶頭選擇性「爆料」、美國卻是由媒體領軍根據文件檔案「揭弊」的重大差別,也就心知肚明、感同身受了。

     在朝野為入聯、返聯各執一詞,台美亦為雷根政府「六大保證」而莫衷一是之際,本報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做的解密努力,不是碰到「再保密三十年」制度性鐵板,就是碰到「正在數位化無法公開」等技術性問題。媒體踢到鐵板的同時,代表朝野有更多空間選擇性解讀歷史,政府也將有更多機會壟斷最重要的歷史詮釋權。

     在此同時,民眾看到的景象卻是:卸任國家元首可以透過出書大爆外交、兩岸秘辛檔案,離職外交官可以在回憶錄內暢談種種機密交涉過程。兩相對照,政府究竟對於資訊透明做了多少努力?媒體與民眾能否依法取得更多應該合理解禁的政府檔案?已是檢驗政府是否與時俱進的重要指標。

  • 國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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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10.28 
記者索閱處處碰壁 政府資訊公開 玩假的?
江慧真/調查採訪

     朝野各推入聯、返聯公投,但中華民國當初退出聯合國過程仍有諸多謎團。為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本報記者三個月前即循《政府資訊公開法》流程按圖索驥,努力還原迄今已超過三十年的部分史實;未料過程處處碰到瓶頸而難以突破,顯示政府資訊公開法徒具形式而未落實。

     八月三日,記者來到外交部檔案資訊處,申請調閱與退出聯合國相關的外交文件。檔資處表示,有關一九七○至八○年代的外交文件,必須到中研院查閱。記者改赴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閱覽室邱小姐解說,「民眾申請查閱政府檔案,必須先行確認是否真有該檔案,找到後,中研院再行審查兩周。」

     中研院電腦列檔籠統 查閱難

     八月七日,記者進入中研院電腦庫,龐大的四萬多項檔卷只以時間列檔,種類則以外交部各一級主管單位(司或處)來區分。令人產生兩大質疑:首先,既是對外開放給民眾,一般人如何理解文件應該隸屬外交部的哪個單位?例如「檔資處」和「條法司」的差別在哪裡?

     其次,資料庫中沒有查詢途徑,記者無論輸入「聯合國、美國、周書楷、莫菲、錢復、卜朗、雙重承認、排匪納我」等關鍵字,全得到○個檔案。最後,只好採取土法煉鋼,把一九七○年到一九七二年三年內,有關北美司、國組司、條法司的文件通通調出來。

     離開前,邱小姐善意提醒,機密文件設解密(三十年)門檻:一九七八年之後機密文件不得查詢;一九七八年之前的文件,也可能因文件狀況不對外公開。

     八月二十一日,中研院審核通過記者申請案,記者第三度來到閱覽室,卻得到一大壞消息:關鍵性的北美司檔案因進行「數位化」工程,七月分已公告關閉,半年後才可開放調閱。

     美台密談雙重代表 因美解密

     記者只好從國際組織司的龐大檔案:「駐聯合國代表團電文(卷A檔案次號:88036)、聯大第廿六屆常會代表團電文(卷B檔案次號:88034、卷C檔次88035)、外交部內會商因應代表權(卷D檔案次號90086)」中,一一翻閱當時駐歐美日、剛果、達荷美、蓋亞那、澳洲等使館機密電文,試圖找出蛛絲馬跡。

     泛黃破損的公文紙、湛藍的鋼板蠟紙字,六○年代我身為常任理事國的風光景象,彷彿躍然紙上。無奈,手抄稿娟秀的字裡行間,幾乎全是外交庶務的電文報告。中共強力排擠我席次,各大使館均勤勞回報駐在國給予的建議,但這些檔案均非機密。

     其中,較為特別的是,一九七一年三月九日美派代表卜朗來台,與外交部次長楊西崑、錢復在台北賓館密談「雙重代表案」的紀錄,厚厚一大疊總共重複抄寫了約五個版本。該文件之所以解密,應和兩年前美已先行公布尼克森相關檔案有關。

     而這份被扁政府視為「蔣介石重大疏失」的史料,也在十月底外交部舉辦的「退出聯合國史料展」,陳列在國家圖書館的玻璃櫃中。

     放眼四周查詢人士,多屬研究單位和學生,其中外籍人士比例相當高,或許正值暑假,與本國人士幾乎各占一半。外國人中又以日本大學生、研究生最多,其次香港和中國人士,也有美國和韓國人。

     記者多次地毯式查閱,當年許多重大事件卻毫無蹤跡。如一九七一年夏秋,美國陸續派遣特使來台密會蔣介石談聯合國,當時駐華大使馬康衛、退休資深大使莫菲等人與蔣密會內容究竟為何?再如一九八二年,蔣經國會AIT處長李潔明談的「六大保證」又是什麼?

     退聯檔案解密 得再等廿四年

     為彌補中研院檔案數位化,造成無法全面查閱外交文件的遺珠之憾,八月二十八日,記者以此詢問外交部,希望能夠尋求突破。但外交部卻無奈表示,上述檔案仍列「絕對機密」等級,部分檔案雖超過保密三十年限制,但依檔案法可延長一次,「民眾想要得知當年(退出聯合國)外交機密,恐怕還要等到二○三一年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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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盈科 衝刺MOD 
力拚頻道內容與用戶數 明年可望新增100萬用戶
 

聯合 記者費家琪/台北報導
 
 
中華電信(2412)將與香港最大的電信公司電訊盈科PCCW合作,進軍多媒體隨選視訊MOD的平台,發展網路電視。
中華電信董事長賀陳旦昨(22)日說,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過相關費率後,公司將全力衝刺MOD的頻道內容與用戶數,明年將上修用戶數目標。外界推估明年可望新增100萬用戶。

中華電信與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昨天共同舉辦2007國際電信暨網路研討會,包括NCC副主任石世豪、中華電總經理呂學錦、富洋科技執行長周鐘麒、遠傳副總經理紀竹律等人共同以數位匯流為題舉行發表看法。

由於NCC之前才通過中華電信MOD的平台可以符合電信法的內容,而順利經營,對用戶的月租費為每月89元,對頻道商的上架月租費為80萬元,讓停滯發展已久的MOD終於展現一絲光,目前用戶數約36萬戶。

賀陳旦會後接受採訪時表示,中華電的數位匯流代表作MOD平台在獲得NCC的法令核准後,將全力開始衝刺,包括頻道內容、申裝促銷、客戶服務上都會有所強化,頻道內容上預備與電訊盈科合作,引進「now」的服務,至於未來會不會與電訊盈科合資成立新公司,發展數位內容事業,賀陳旦表示,有很多種可能性,但目前還不是成熟的時機。

電訊盈科是香港小小超人李澤楷的公司,以now成功的推出IPTV網路電視,是亞洲區相當早期發展IPTV的公司,發展多項自組頻道,即購買或是自製不少內容,也是中華電相中合作的原因,雖然用戶數成長很快,但目前該業務尚未獲利。

賀陳旦說,將在明年新年至農曆春節期間全力展開啟動火力,明年將是MOD發展的關鍵年,中華電將搭配愛爾達取得奧運的網路轉播權,再加上光纖到戶的鋪設,衝刺用戶數,現在正擬定明年的目標,原本明年要達到100萬戶的目標勢必會上修,但不便透露計畫。外界推估以中華電全員行銷的能力,應該有新增100萬用戶的實力。

在機上盒採購平台上,目前微軟的MSTV正積極爭取要替換現有的阿爾卡特朗訊OMP平台,賀陳旦說,現在正測試微軟的平台,預期在明年初會決定是否要更換,但沒有一定要如外界傳聞下單250萬台的數量。而原本OMP平台的機上盒支援業者有鴻海與華碩等,MSTV則是大同,平台的更換將牽動大廠後續的訂單。 


【2007-10-23/經濟日報/C7版/科技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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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D4/影藝新聞           2007/08/19 
不當靈異內容 NCC擬禁播
【葉君遠/台北報導】
  時值農曆7月,為避免電視業者藉機大量製播不當靈異節目,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研擬「電視節目製播涉及靈異內容注意事項」,要求業者不得播出「觀落陰、牽亡、起乩附身」等不當的節目內容。
  目前有線電視跟靈異相關的節目包括緯來「不可思議的世界」、八大「暗光鳥新聞」及東森「開運鑑定團」,尤以「暗光鳥新聞」製播以來發生過多次狀況,包括秦偉在節目中觀落陰探倪敏然,在節目中說看見死去的大衛王穿道士服,引起家屬不滿,八大在多方考量後,已在兩周前喊卡。
  至於狄鶯主持的「開運鑑定團」在首次進棚時即發生起乩附身的意外狀況,製作人林如瑩說:「NCC的會議我們有去開,共識是,如果現場有突發狀況,不是安排好的內容,而且有專家在場解釋,並放在深夜時段播出的話,是沒問題的,他們的大方針,我們會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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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A12/稅務法務           2007/08/23 
《專家論壇》管制外資入股傳播業 先釐清持股計算方式
【記者陳依秀採訪整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積極進行通訊傳播匯流修法作業,由於近來國際私募基金陸續來台投資通訊傳播產業,因此外資管制議題深受關注。元智大學資訊社會研究所副教授江耀國(上圖)表示,依目前相關法令表面文意解釋,外資持股計算至第二層,只要轉投資超過兩層,就能規避掉法令的規範,因此管制外資,持股比例多寡並非重點,釐清目前電信及廣電法規上對持股計算方式才是修法時應注意的關鍵。
  江耀國指出,在一九九○年代之前,電信與廣電事業彼此涇渭分明,並沒有跨業的可能性,由於電信產業不牽涉內容,因此電信法對待外資較寬鬆,現行法容許外資直接間接持股不超過六○%即可,但無線、有線及衛星廣電事業因為涉及內容服務,其中又以無線發展歷史最悠久和普及率最高,影響力自然也最大,對國家而言,會有社會安全及文化侵略的憂慮,尤其以往戒嚴背景下,產業發展並非主要立法考量,因此對外資限制最為嚴格,目前規定外資一股都不能持有。
  他表示,目前國際上對於外資比例都有所限制,在電信部分,除了日、澳完全沒有限制外,加拿大、韓國和馬來西亞等國均設有外資持股上限,我國所訂的直接不超過四九%、直接加計間接不超過六○%規定算是比較寬鬆。而在廣電產業部分,即使對外資態度非常開放的美國,對於無線部分也有所規範,限制外資持股不得超過二十%,而我國限制外人不能擔任股東,算是較為嚴格的規範。
  江耀國認為對外資持股設下門檻,是要確認控制或擁有公司的經營者是誰,目前電信或有線電視相關法規,從法律文意上來看,對於計算外資持股是計算到第二層,因此只要外資多層次轉投資超過二層,就能規避法律規範,成為形式上合法,因此如果政府對於外資仍抱持管制立場,必須先清楚定義計算外資的方式,否則光是百分比數字上的調整,並沒有實質意義。
  他表示,根據WTO電信自由化協定,各會員國相互承諾開放的外資比例也是以數字形式表示,因此除非對外資完全開放,否則很難不用數字作為管制方式,抽象的定義只會讓實務操作更加困難。
  江耀國說,無線電視因使用稀有資源的無線頻譜,理論上仍要進行適度管制,而持股比例多寡,仍有討論空間,至於其他通訊傳播事業對外資的管制仍有放寬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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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6/生活新聞           2007/09/06 
國防水電航空證券 不准罷工
【林淑玲、朱武智/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天審議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明訂國防部所屬機關及其學校,電業、自來水業、航空管制業,以及新增的證券期貨交易、結算與保管業等五大行業,不准罷工。至於公立學校的教師與職員因身分不屬勞工,不受該法規範;教師能否罷工罷教,回歸由教育體系法,另行研議處理。
  另依現制,勞方發動罷工,工會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新制取消這項程序;只要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就能罷工。但若勞委會認為罷工恐對國家經濟或公眾生活造成巨大影響,勞委會可立即通知勞資雙方不得再爭議,期間訂為卅天,就是所謂「爭議冷卻期」。
  傳播運輸醫院等 須三天前告知
  至於通訊傳播、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金融服務業之勞工,以及公立學校「非公務員」身分的技工、駕駛、工友與代課、代理教師等,在勞資爭議時可罷工,但須在罷工前三天向雇主與縣市主管機關告知。
  《勞資爭議處理法》從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修正後,至今已十九年,只在八十九、九十一年二次小修,因而勞委會一併研修《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法》的「勞動三法」,以符合社會現況與需求。最後能否在立法院完成三讀,仍待觀察。
  新修正草案規定,「權利事項」,如資方欠薪或欠繳保費、不當解雇等,不得作為爭議行為,因已違反《勞基法》,直接循司法途徑解決即可。
  但屬「調整事項」的工時、工資改變等,必須經調解不成,勞方才能以爭議行為而發動罷工。勞方提起仲裁時,勞委會可補助勞方訴訟費用,個人部分四萬到十二萬元,集體十萬到卅萬元。
  勞工罷工期間 雇主可拒給工資
  草案還明訂,罷工期間,勞工並未提供勞務,資方雇主可拒給工資,以符合「無工作、無工資」(no work,no pay ) 的原則。另方面,勞工若依法定程序取得罷工權,就擁有民事刑事免責權,雇主不得因依法罷工造成的損害向勞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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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A2/政策焦點           2007/09/10 
違規最高罰2000萬 電信三雄跳腳
【林淑惠/台北報導】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預定明(十一)日公告,NCC在上週五漏夜完成最後審修後,原則將大幅提高對電信公司的罰則由現行最高五百萬元調高到最高二千萬元,並且不排除上修到億元甚至更高。
  由於罰則創有始以來新高,電信業全面反彈,認為此舉不僅將使中華電信、台灣大、遠傳等市場主導業者獲利縮減、更可能導致資本額十億元以下的WiMAX等中小型電信業面臨倒閉的風險,引發更大一波電信生態重新洗牌效應。
  某電信主導業者表示,台灣發展電信產業幾十年來,單家公司一年罰款也只不過數十萬,累計不會超過千萬,NCC這次一調就是千萬元、甚至考慮上修至億元以上,而且得以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肯定會對各家公司營收甚至獲利造成縮減衝擊。
  再者,電信業一旦對NCC的處罰不滿、提出申訴,申訴的裁量權又在NCC手上,形同沒有申訴管道,業者對此大為憂心,NCC此舉不顧產業發展,直言太過草率。
  NCC昨(九)日則表示,加重罰則的用意,其實是為驅逐劣幣,加速市場淘汰。過去,未申請電信特許執照就參與經營者,除沒收設備還須負起刑責,現在改用行政法約束,已經算是放寬,NCC部份委員對於罰則一、二千萬元仍覺過低,將在下週要求向上修到億元以上,希望不法競爭者,最好因此關門倒閉,以達到驅逐劣幣目的,預定十一日公告後、公開徵詢各界意見後,再針對部份條文做修改,尤其有關罰則部份,再上修可能性不小。
  為趕在明天順利公告,NCC相關人員漏夜修改相關條文,原本厚達一百九十六條條文經修改後為一百八十五條。其中,對於沒有申請執照、即參與市場競爭的業者,將處以最高二千萬元、並可以連續罰,直到改善為止。另外,對於「違反市場競爭秩序」的市場主導者,則從最低卅萬到五百萬元、上修為最高一千萬元、並得以連續處罰、直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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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A2/政策焦點           2007/09/10 
金融、網路跨足電信業 大鬆綁
【林淑惠/台北報導】
  銀行金控及Google、Skype等網路業者經營電信事業的門檻將全面開放!NCC即將公告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除了明列十二項營業仍須申請電信特許執照之外,其餘全部改為「登記制」,尤其列為「鼓勵創新服務」項目的非電信業者在進入數位匯流市場佈局時,無須申請執照即可借由取得執照業者的平台、跨足經營電信、廣播及有線電視數位匯流服務。
  電信執照發放 改採登記制
  NCC指出,目前列為鼓勵目標者,包括銀行金控及Google、Skype等網路公司。
  電信業及有線電視、無線頻道業者卻擔心「養大」了服務商之後,這些服務商轉身變成競爭者。Google之前與電信公司在無線上網服務合作無間,但最近卻打算介入無線頻道執照的競標案,跟Verizon
  Wireless、AT & T、Sprint Nextel及T-Mobile正面廝殺。
  眾所矚目的「通訊傳播管理法」最大改變是將原本電信法、廣電三法垂直發照管制,改為參考歐盟ECN(電子通訊網路,electronic c ommunications network)、ECS(電子通訊服務,electronic comm unications service)精神,改用層級化發照。
  12核心事業 仍須特許執照
  除了負責核發號碼(如2G、3G、WiMAX門號)、無線電叫人、提供寬頻服務、語音轉售、行動虛擬等十二項電信核心事業經營者,仍需申請電信特許執照之外,其餘一律不須申請執照。
  如此一來,未來包括經營Skype的業者、經營網路的Google、Yaho o、Yutube等業者,都可以不須要申請信特許執照,就可以逕行經營電信、有線電視或廣播整合後的服務,變成最底層的電信業者。
  此外,金融及銀行業借由ECN及/ECS、自動撮合客戶委託買賣證券商品的私人電子化交易系統,將成為經營電信最底層的傳輸平台,金融業也可藉此正式切入數位匯流市場佈局。另外,目前統一超及全家等經營MVNO(行動通信虛擬網路經營者)服務時,必須另外申請一張經營電信執照,但未來只要向NCC登記核可就可經營。
  換言之,電信法、有線、無線與衛星廣電法,未來不再垂直管制,而是改為基礎網路層、服務層及內容應用層等三層的水平管制架構,服務層及內容應用層將放寬為登記制,有利於金融、網路大步跨足電信市場。市場分析指出,這將使得電信公司未來面臨的是金融業、網路業既合作又競爭的局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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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5/焦點新聞           2007/09/12 
蘇永欽:傳管法因應台灣特有危機
【江慧真/台北報導】
  研討多時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可望在十月底定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蘇永欽十一日表示,NCC委員會經過七次討論,在消弭「仇視言論」項目上,確實是為了符合國際趨勢,以及關注到台灣社會的特有危機,在現階段新加入的法律概念。
  他強調,媒體若傳播流通「族群歧視言論」罰金為一百萬元,「重罰不是主要手段,只是因電信法、廣電法不同標準進行調整而已!」
  美國也監督仇視言論
  蘇永欽指出,傳播內容上會加入這個新概念,並不是要增加管制的內容;畢竟現代社會的言論自由不應該再受行政管理,而是逐漸交給司法管轄。但現階段先進行階段性的過渡,讓社會可以先「自律」再「他律」,最後才走向「法律」。
  「最後一道防線防止族群歧視,是有台灣社會獨特性的深義。」蘇永欽說,對比國際美國也有對「仇視言論」的監督,如果社會上有文化衝突,將會牴觸很重要的言論自由的寬容界線。
  他舉例,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也有「仇視言論」的情形出現,因此〈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標示出這樣的精神,其實並非台灣的特例。
  蘇永欽認為,台灣走向多元言論的發展,中間卻隱藏著寬容文化的不足之危機。因此,對正常民主社會來說,「管制傳播內容」本來是應該逐漸下降的,但是「族群平等」卻是台灣目前多元文化形成中所欠缺的一環。因此NCC委員經過長期不斷的討論,認為行政保護上儘管應該低調、謹慎,但除了「兒童少年保護」、「公序良俗」,仍需注意「仇視言論」。
  罰金一百萬不是重罰
  至於罰金一百萬,蘇永欽強調,「絕對不是採重罰的標準。」他認為,整個通訊傳播管理法源的精神,就是在放低標準、強化自律。但是由於融合了「廣電法」、「電信法」,上述二法由於訂定的時代不同,因此罰則上出現落差,電信法往往只罰一、二十萬,但廣電法卻動輒上百萬,因此族群歧視罰一百萬,只是調整讓罰則趨於一致。
  在社會規範方面,NCC認為,此法案精神將致力於貫徹媒體近用權、培植多元文化、妥善規劃節目及廣告服務、保護消費者權益、落實媒體自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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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5/焦點新聞           2007/09/12 
媒體訂自主公約 設公評人
【林庭瑤/台北報導】
  面對媒體亂象叢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接受台灣記協的建議,要求媒體自律。NCC十日通過〈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規定,新聞部門要求訂出「自主公約」與「公評人機制」,媒體自律規範之外,新聞事業也應設置公評人制度,獨立受理視聽眾的申訴及調查。
  為保障秘密通訊及隱私權,該草案中規定,通訊傳播事業處理的通訊傳播,不得盜接、盜錄,也不得利用設備或用非法方法侵犯通訊紀錄;通訊傳播事業應採適當且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訊紀錄及其內容之秘密。
  草案規定,通訊傳播事業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通訊紀錄及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也相同。於通訊傳播設備技術可行時,通訊傳播事業應提供用戶查詢本人之通訊紀錄,並得收取必要費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除了前項規定外,第三人不得查詢通訊紀錄及使用者資料。
  不過,法院為訴訟進行之必要或相關機關依法律規定查詢者,不在此限。
  草案也針對新聞部門必須訂出自主公約與公評人機制。草案中參考德國新聞媒體,由勞資雙方簽訂「編輯室規章」,共同遵守新聞專業自主精神,以維護內部新聞自由之作法。
  草案規定,新聞媒體自律組織是媒體內部對組織成員的規範與要求,自律的具體呈現應邀聘社會公正人士對媒體表現進行監督,獨立行使職權,以規範個別媒體的行為。
  此外,頻道事業之新聞部門基於前項規定所訂定之新聞部門自主公約,該事業負責人應與新聞部門協調該公約,無正當理由不得干預新聞部門之自主運作。
  草案規定,新聞事業也應設置公評人制度,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及調查,並提出建議與回應,定期向該事業董事會及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該報告並應列為公開資訊。
  草案指出,公評人的功能是向閱聽眾負責,其主要工作應包含:對內定期評估媒體組織之同仁是否遵守專業精神及守則;對外受理閱聽眾的指責及意見;說明解釋媒體的作業方式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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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A6/預算打老虎專題報導           2007/09/11 
新聞局:有線電視普及率已近飽和
【呂雪彗/台北報導】
  對於立院預算中心報告點名,新聞局管理的有線廣播電視發展基金運用普及服務經費逐年下滑,新聞局廣電處長曾一泓表示,目前有線電視普及率已達八五%接近飽和階段,深山偏遠地區若再拉線,系統台覺得不符經濟效益,因此申請比例逐年減少。
  立院及NCC都質疑新聞局沒有將這筆錢實際用到有線業者身上,指摘近五年來用在偏遠地區比例卻逐年下滑,且用在委託學者研究、獎勵電視台製作節目部分卻大幅增加。
  曾一泓表示,這筆基金用在普及的比重確有下滑,主因有線電視普及率已近八五%,已近臨界點,且據調查,私接戶大約佔一五%,系統台最近申請再拉線舖設比例逐年減少,因為不符經濟效益;且深山偏遠地區有衛星可取代,不一定要架設有線電視。
  此外,新聞局之所以將基金補助投入在學者研究及節目製作,曾一泓指出,主因目前政府積極輔導有線與無線數位化發展,且發展數位化最重要前提是節目製作水準需提升,因此主辦金視獎,鼓勵業者提升節目內容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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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A6/預算打老虎專題報導           2007/09/11 
有線電視發展基金 黑白用
【陳依秀】
  由新聞主管的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原為了促進有線廣電事業普及發展而成立,但成立六年來,真正用於普及化的比重,卻快速下滑,今年僅有九.六四%,距離法定三○%的目標甚遠,而委外研究計畫卻逐年上升,內容一再重複,從未說明執行績效,遭有線電視業者批評,基金用途不夠透明公開。該基金遭新聞局濫用,早已是立院預算中心點名應改進的對象。
  二○○一年設置的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是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和預算法而成立,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每年提撥營業額一%金額作為特定收入來源,用來辦理特定政務所需,屬於預算法第四條所訂的特種基金性質。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該基金三○%由中央主管機關(新聞局)統籌運用於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四○%撥付地方政府從事與法律相關的地方文化與公共建設,三○%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該基金不同於普通基金由國庫集中管理運用,而是有專用戶頭與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提撥與用途,基金餘額也不能繳回國庫,因此必須專款專用。
  普及化經費 未達法定目標
  但是,該基金有兩大問題,第一、由近五年資料顯示,屬於新聞局運用的部份,年年未及法定目標三○%,因此該基金年度累積剩餘超過兩億元,佔年度基金收入七成以上,在餘額不能繳回國庫情況下,顯示基金執行率和用途有相當大的檢討空間
  第二、即使是屬於新聞局統籌運用的範圍,雖然頂著普及化的大帽子,但內容雜亂,包括委外進行現況調查及服務品質提升、獎勵優良電視節目、委外究研計畫、該基金本身的行政業務等,真正用在提升有線電視普及率的經費並不多。根據統計,提昇有線電視普及化的經費,除九十四年有二○%外,其餘年度皆在一○%左右,而九十五年僅有三.七二%。
  但是用於委外調查與研究計畫的經費比重,往年皆不及五%,在今年卻跳升至一一.四%,大幅增至三六三○萬元,比去年決算數八○ 八萬元成長逾四倍。
  委外研究主題 年年重複
  這些被編入普及化計畫的委外研究,有許多年年重複的研究主題,新聞局在預算書中,未說明前一年度研究計畫執行績效,也未解釋何以下一年度要繼續研究,及大幅增加金額的必要,僅在預算書的單位成本分析中以「視各議題或拍攝難易程度決定,難以統一成本」為由,草草帶過。
  在一般行政項目之下,也有相同的問題。年年都編列出國考察經費,去年編列五十六萬,今年編列三十七萬元,但卻並沒有記載考察計畫名稱、內容及相關細目,執行效益資訊更是付之闕如,立院預算中心指出,該基金巧立各種名目,違背法定目的使用,已經是公開地秘密,儘管經常被列入須檢討的黑名單中,相同的問題卻依舊一再出現。
  對於基金運用計畫內容和預期效益等資訊揭露,有線電視業者也批評,「訊息不夠透明,完全不瞭解基金用在哪裡」。有業者坦承,補助業者建設偏遠地區比例,確實逐年減少,且補助數額根本不足以支應業者從事偏遠地區普及服務的成本。對於基金實際用途與績效,一問三不知,「究竟有沒有實際按各項法定比例提撥,我們也不清楚」。
  取之於產業 當用之於產業
  業者表示,目前基金管理形成雙頭馬車狀態,對產業將造成困擾,未來應交由統一單位管理,目前通訊傳播業務既然都已移撥國家通訊暨傳播委員會(NCC),NCC既是法律解釋單位,也是管理產業秩序者,因此理想規劃基金應由NCC主管,讓產業管理與基金用途真正相互結合。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理事長陳繼業指出,基金既然取之於產業,也當用之於產業,主管單位在規劃使用項目時,應讓業者有參與討論的機會。此外,他認為產業在投資過程中,支付成本不盡相同,因此目前要求提撥固定比例是否恰當,也應透過溝通討論後,調整出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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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5/焦點新聞           2007/09/12 
無線電視 擬放寬外資
【林上祚/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管理委員會,昨日公告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其中針對無線、有線與衛星廣播電視外資持股限制,NCC共提出三種版本,交給行政院定奪。
  甲案維持原案,無線電視的外資比例,維持為零,有線及衛星廣播 的外資比例,間接加直接維持六○%。
  乙案將無線電視外資持股上限,由目前的零提高為二○%。
  至於有線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的外資比例,間接加直接,維持六○ %。
  丙案則是,無線電視外資比例二○%,有線與衛星廣播電視的外資持股上限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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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1/要聞           2007/09/12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出爐 廣電禁煽動族群仇恨
【林上祚/台北報導】
  台灣第一部完整規範廣電媒體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出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十一日指出,由於台灣社會充斥族群對立氣氛,NCC委員特別在管理法草案第一四八條,增列「禁止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條文,廣播電視若違反相關規定,得處以最高一百萬元罰鍰,並得連續罰。
  通訊傳播基本法攸關國內廣播電視與電信服務數位匯流,是本屆NCC委員明年一月任期屆滿前,所推動最重要的法案。NCC將舉行公聽會,徵集各方意見後,於十月底完成草案,送請行政院審議。
  NCC官員表示,由於廣播電視與電信,目前分別隸屬於廣電三法與電信法監理,在二者開始跨業經營後,衍生監理不平衡問題,NCC希望透過管理法的立法,解決「監理不對稱」問題。
  另外有鑑於國內媒體政治色彩愈來愈鮮明,為了培植多元文化、落實媒體自律,NCC也在記者協會要求下,於第一四八條增列廣播電視「不得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違者將處以三萬到一百萬元罰鍰,若沒有在限期內改善,還得以連續罰。
  NCC官員表示,當初在草擬通訊傳播管理法時,原本是採取正面表列方式規範,當時草案中提到,製作節目應該做到以下六款原則,分別是保護兒童、保護社會公序良俗、尊重族群與性別差異、滿足社會多元需求、公正公平處理新聞等等。
  不過,草案送交委員會討論時,部分委員認為,上述六大原則要同時做到非常困難,目前部份低足電視節目,也可以主張自己滿足社會多元需求,等於讓法條形同具文。
  在委員會討論後,決定取法美國第五修正案就是關於反歧視與種族隔離精神,改以負面表列方式,決定將煽動族群對立與性別歧視,列為電視節目禁止項目。
  NCC委員表示,台灣社會這幾年族群對立嚴重,許多傳播學者都主張將煽動族群對立,納入通訊傳播管理法規範,尤其是目前地下電台猖獗,打著言論自由之名,煽動族群對立,在修正版本提出後,獲得委員會一面倒的支持通過。
  根據頻道事業提供之節目或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
  (相關新聞刊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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