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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拒繳租金 奧房客收押起訴

 2012年10月20日  蘋果

【綜合報導】41歲男子林湯尼在大台北地區四處租屋卻不付租金,房東在出租房屋寫下林男本名「林健雄」,竟被控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林男惡人先告狀,認定他涉犯詐欺得利罪,日前向法院聲押獲准,昨將他起訴。

房東亮名反被告

起訴指出,本名林健雄的林湯尼去年9月承租位於北市松山路房屋,事後房東催收不到房租,在租屋處寫下「林湯尼本名林健雄」,不料被林控告違反《個資法》,房東認為自己才是受害人,反控詐欺。
北檢查出,林湯尼早在前年11月間,就曾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向簡姓房東租屋,付押金及首月房租共1萬2000元後就拒繳房租。
去年底本案爆發後,林男又以類似手法向另名白姓婦人租屋,白婦因收不到房租,在房門寫下「欠欠租金」、「503,林湯尼(林健雄),不要臉」,結果反被誹謗並起訴,所幸法官考量白婦追討無門,情有可原,若判刑不符社會正義,最後判白婦有罪但免刑定讞。 

同手法連續詐騙

檢方認為林慣用類似手法詐騙,日前傳他到案後,以有反覆實施之虞,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今依詐欺得利罪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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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應依法公開
 

個資法上路後,部分院檢公文書類以圈圈取代姓名,司法院與各級法院今天決定,裁判書應依法公開,也會包含當事人姓名。

司法院今天邀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台灣高等法院、以及台北、新竹、台中、高雄地方法院指派行政庭長或發言人等開會。會後作出結論,依照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的裁判書應以公開為原則,但不包括性侵害、國家機密保護法等原本依法規定該保密案件。

此外,公開的裁判書應包括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自然人姓名,但不含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出生年月日、地址等,且不含其他足以識別當事人的資料。

另外,法務部日前發函各地檢署,即日起與公共利益有關案件的被告姓名將全部揭露,非公益案件的被告公布姓氏,但需隱匿名字。不管公益還是非公益案件的告訴人、被害人、證人等,統統公布姓氏、隱匿名字,地址則揭露到路名為止。

法務部也要求各地檢署,每天需主動提供有新聞價值的書類或新聞稿給媒體,但性侵等法定不得揭露事項,不會主動提供。

【2012/10/19 中央社】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司法院:裁判書應依法公開 | 社會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7441914.shtml#ixzz2BtyNXP9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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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心人妻檢舉 破盜個資炒期貨

 

自由20121017〔記者吳仁捷/新北報導〕一名人妻署名「傷心妻子」,向警方檢舉丈夫沈迷地下期貨,賭輸6000多萬元,新北市刑大科技犯罪偵查專責組獲報,昨循線破獲期貨交易站據點,一併查出主嫌黃偉宗涉嫌僱用駭客侵入數個簡訊網盜取個資販售。這是個資法上路以來,新北市查獲首宗違反個資法的犯罪。

新北市刑大科偵組組長彭宗平說,32歲的黃偉宗涉嫌在台北市太原路、新北市新莊區住處開設地下期貨交易站,黃嫌藉由期貨下單做幌子,實則進行網路賭博,大賺一筆仍不滿足,為招攬生意,找駭客入侵數個簡訊發送網站,竊取用戶個資,自行使用或供同行招攬簽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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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帳單夾廣告 可能已違法
 

 

台電帳單夾寄廣告,有消保官認為可能違反個資法。
記者莊亞築/攝影
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個資外洩可求償,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認為台電帳單夾帶商業廣告,未經用戶同意,雖沒有出賣個資,但仍有違法之嫌,已申請法務部解釋。

法務部指出,如果用戶未同意台電使用其個人資料作行銷使用,理論上,台電不能在給用戶的帳單上夾帶商業廣告,否則有違反個資法之虞。

法務部指出,個資法第五條是帝王條款,關於個資的蒐集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個資法第廿條也規定,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行銷,如果當事人表示拒絕,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資行銷。

康馨壬表示,許多信用卡帳單也會夾帶廣告,手機也常收到廣告簡訊,還有源源不絕的貸款、保險電話行銷;她認為銀行或電信業若未微得同意,就利用個資賺廣告的作法,有違法之虞。

台電公眾服務處副處長黃惠予說,夾寄廣告「服務」經過經濟部核准。新法上路後,如有違法之虞,台電會重新評估。客戶若不想收到廣告,可電客服,台電會尊重客戶意願。

【2012/10/16 聯合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台電帳單夾廣告 可能已違法 | 個資保護法上路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432633.shtml#ixzz2Btwe8G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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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個資法,竹地院今開會討論
 

個資法上路後,各檢察機關提供給媒體的起訴書內容變得「保守」,全篇內容「這也圈圈、那也圈圈」,有網友打趣說「○○○殺○○○」到底是自殺還是他殺,很有想像空間;有記者說,看這樣的起訴書,像在猜燈謎。

不少記者向地檢署反映,全篇「這也圈圈,那也圈圈」的起訴書內容實在難懂,有人質疑這做法矯枉過正,可能為了省麻煩,索性全部隱匿。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佳秀表示,已適度放寬,會在起訴書上保留被告的姓氏、年紀、居住的縣市,在法律規定及可行措施找到平衡點。

不僅起訴書的內容變「謹慎」,法院提供的判決書內容也可能會做調整。新竹地院刑事庭庭長兼發言人陳健順說,審判雖是公開的,但判決書內容可能揭露個人隱私,對媒體公開的判決書內容可能會做調整,今天中午召開刑庭庭務會議,聽取法官意見,討論因應做法。

新竹地院法官邱忠義認為,法院組織法沒有規範到檢察署的起訴書,但法院組織法83條,有規定法院要公開裁判書,人的姓名要公布,除非是性侵、少年等案件才加以保留,其他足以識別個人的資料得不公開。

另一名新竹地院資深法官認為,別把個資法無限上綱,「難道以後法官都不該和記者接觸、說話嗎?」、「以後記者問法官『被告是誰』,可以說嗎?」

【2012/10/16 聯合晚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因應個資法,竹地院今開會討論 | 社會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7433358.shtml#ixzz2BtpzOY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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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效應 新竹地案判決即起不公開

2012年10月16日17:08  蘋果
 

因應月初上路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全國各地檢署把起訴書有關個人資料部分全部變成○○○,而新竹地方法院今也開刑庭庭務會議,決議未來判決書將不提供媒體記者,只能到公佈欄看公告,公告中,可看到人名、案號、案由,但於司法院網站《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仍可看到判決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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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上路 起訴書一堆○○變天書
 

 

個資法上路後,新竹地檢署起訴書上滿是圈圈,記者大嘆「簡直像天書」。
記者王慧瑛/攝影
新竹地檢署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將提供給媒體的起訴書被告的姓名、地址、年齡、身分證等都以圈圈代替,一行廿六個字有十五個圈有民眾認為,此舉過度保護作奸犯科者。

新竹地院法官邱忠義說,「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這點和「個人資料保護法」似有衝突,「好像兩個法在打架」。

邱忠義認為,民眾有知的權利,媒體報導起訴、判決結果,可達到預防犯罪及教育意義,符合公共利益;且個資法第九條允許大眾傳播業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可「適當引用」當事人資料。

新竹地檢署過去都會將起訴書完整提供記者參閱,近日換成公告,上頭只有案由、移送機關、被告姓名等資訊,記者如果想要更多資料,須填寫申請表,向紀錄科調書類。

地檢署日前起訴一起殺人案,提供的資料,犯罪事實第一行寫著:「○○○與○○○係鄰居,兩人均居住在○○○○○○○○○」,一行廿六字有十五個圈。

「這樣誰看得懂?」有人笑稱檢方把起訴書變成「天書」,也有質疑,檢方因應個資法的作法「過當」,影響民眾知的權利,間接保護作奸犯科者。

新竹地檢署發言人陳佳秀表示,法務部上周召集各地檢署發言人開會,討論個資法問題,規定媒體只能看公告,登記後由紀錄科調書類,媒體拿到的起訴書,是經隱匿姓名、職業等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資的內容。

陳佳秀說,以往曾有當事人抱怨,「記者怎麼找得到我家?」質疑檢方洩露個資。隱匿只限提供媒體「公開」的起訴書,當事人收到的起訴書內容不受影響「是完整版」。她認為,民眾對個資保護的意識提高,個資處理須更慎重。

【2012/10/16 聯合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個資法上路 起訴書一堆○○變天書 | 個資保護法上路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432631.shtml#ixzz2BtouQ5z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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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個資 起訴書通篇○○○

霧煞煞 民眾:幫違法者藏惡

2012年10月16日  
 
新竹地檢署起訴書內容只要提到姓名、地址皆以符號○○○代替。翻攝畫面

蘋果【徐養齡、胡守得╱連線報導】為因應十月起上路的《個資法》,新竹地檢署的起訴書,已不公開被告姓名、年紀、地址等,改以符號○○○代替,讓人看了霧煞煞。 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佳秀昨說,法務部上周召集全國各地檢署發言人開會,討論因應《個資法》後,決定不公開個人資訊,確保資料不外洩。但新竹地院法官邱忠義認為檢方作法「有欠妥當」。


法務部統一規定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昨說,竹檢將書類相關個資全部隱匿並不適合,至少要像台中地檢審酌《個資法》的公益性,篩選後公布;已指示檢察司調查各地檢署發布新聞方式,將斟酌檢討後統一規定。陳守煌並指出,《個資法》才剛施行,未有法院判例、解釋供參酌,法務部不能帶頭違法,目前只能依《個資法》規定處理新聞發布,但基本上是依《個資法》的立法原意、精神及兼顧民眾知的權利、隱私權,找出平衡點提供新聞,至於何類案件才符合《個資法》的公共利益,須視個案認定。 
但法官邱忠義表示,《個資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衝突,後者要求資訊透明,《個資法》則規定足以識別個人的資料皆要隱瞞,但政府資訊描述的人、事、時、地、物相當重要,若遭隱藏,不僅違背民眾知的權益,也容易被認為是黑箱作業。 


恐被當黑箱作業

邱忠義說,媒體有第四權,提供民眾公開資訊,透過報導司法事件,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有必要合理使用個人資訊,且《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和辯護律師可到法院閱卷,甚至有光碟內容都可拷貝回去,檢方卻將起訴資訊隱藏,顯然未仔細考慮與其他法律的責任衝突。
新竹市民汪正忠認為,《個資法》應保障善良百姓,不該幫違法者「藏惡」,而各級機關發出的公文、公告資訊應盡量公開透明,否則難免被人聯想有黑箱作業。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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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漏洞百出 金管局諾全盤檢視
 

「民眾要求銷毀個資竟遭拒絕,銀行是土匪嗎?」個資法10月正式上路,但立委李桐豪16日指出,仍有銀行要求民眾提供許多和存款開戶無關的個人資料,甚至有民眾要求銀行銷毀個資時遭其拒絕,「個資同意書是賣身契嗎?」金管局回應,將著手訂定更嚴謹的個資同意書參考範本,並檢視個別銀行情況是否有觸法問題。

準備2年,個資法在10月1日正式實施,民眾遇到銀行、保險業者利用個資進行行銷時有權求償。不過,立委李桐豪表示,有民眾陳情說,前往銀行開戶時,卻被要求提供許多無關個資,例如護照號碼、家庭、學經歷等等,甚至還把資料給銀行直間接持股的公司利用,嚴重違反個資法。

更離譜的是,李桐豪指出,有民眾放棄開戶,要求銀行提供書面證明個資已被銷毀,卻遭以合約上已註明「惟依法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為由拒絕。李桐豪批評,「根本是簽賣身契。」

此外,有銀行開戶力推先在網路上填送個資,在臨櫃補簽個資同意書,他也質疑此作法的正當性。李桐豪以10天為限,要求金管會盡速制訂嚴謹的個資同意書參考範本,並嚴格要求開戶流程的正規程序,民眾同意簽屬個資同意書之後,銀行才能取得個資,且銀行不可拒絕民眾銷毀個資的要求。

對此,金管會銀行局副組長邱美珠表示,10月實施的個資法在資料蒐集上,新增了告知義務,銀行公會也有訂定個資同意書參考範本;不過,金管會仍會針對各家銀行進行通盤檢視,查看其同意書是否有觸法狀況。此外,金管會也會加強教育訓練,讓銀行更了解新法,也會增加民眾宣導方式。

至於有部分銀行要求過多個人資訊披露一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鍾瑞蘭則回應,根據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如果銀行真出現逾越特定目的的要求,的確有觸法之虞,法務部將提供金管會相關法源。

【更多精采內容,詳見

【2012/10/16 台灣醒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個資法漏洞百出 金管局諾全盤檢視 | 財經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6/7433388.shtml#ixzz2Bto0ew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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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上路 林益世變林○世
 

檢方作法→年籍資料隱匿

 

個資法本月上路後,全國各機察機關基於「去識別化」的目的,雖然作法上,尚無法統一將結案書類的個人資料完全遮隱,但目前獲致的共識,是將被告和告訴人的年籍資料隱匿。有關被告的姓名,在姓氏以外,以1到2個圈圈代替,例如涉貪被押的前行政院祕書長,以後都會以「林0世」代替。

少數法院仍依舊制不遮隱

 

至於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在個資法施行之前,例如台北地院,早已將當事人的基本資料隱去,但仍保留全名,但也有少數法院仍依照舊制不作遮隱,全提供給媒體。

法務部是於本月8日上午,由政務次長吳陳鐶主持「研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檢察機關新聞發布之因應會議」,但會議中所作決議尚未經曾勇夫部長核定。不過,可以確定的是,未來檢察機關在偵辦中,乃至偵結案件的新聞發布,都會較之前的作法更為保守,以符合個資法的規定。

有關偵查中的案件新聞發布,仍在不得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前提下辦理,會議決議認為,利用個人資料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的公開發表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如有公益上的必要不在此限

 

不過,如有公益上的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例如,林益世索賄案,檢方的作法可能以「林0世」代替。

至於檢方偵查終結的案件,提供給媒體參考的結案書類,因涉及個資,須符合個資法第16條所定各款情形,如為維護安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危險、為防止他人權益的重大危害,經評估才能提供給媒體。

此外,檢方的未來作法,有關告訴人、證人、被害人及鑑定人等的姓名,則認為不宜揭露。 也就是說,包括性侵害、兒少法等案件原本就不得公布個資外,未來與公益無關的案件,例如,夫妻間衍生的妨害家庭官司,因與公共無關,當事人的姓名等個資,將不再出現在偵結書類中,頂多留有姓氏而已。

【2012/10/15 聯合晚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個資法上路 林益世變林○世 | 起訴書不露個資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430914.shtml#ixzz2BtoEhn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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