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冊揭個資? 教局:留名字 不留地址電話
 
【聯合報╱記者陳秋雲/豐原報導】

台中各級學校即將規畫畢業紀念冊,但因碰到個資法上路,一時難以著手。台中市教育局長吳榕峯昨說,畢業紀念冊只要名字、不留地址,電話全免,最好只編本班的師生圖像,「不必多花錢,買不認識的人當紀念」。

部分學校則打算調查學生與家長的意見,如不願意提供自家地址、電話者,就不刊載。也有學校擔心連學生姓名都不能刊,「那還紀念什麼」,將詢問教育部怎麼辦才不會觸法。

吳榕峯直截了當表示,他認為畢業紀念冊不可當有心人運用個資的工具,只留師生姓名,不留地址與電話,「想聯絡的人自會留下聯絡方式」,不能辛苦收集半天,卻便宜了想利用個資的人。

吳局長表示,畢業紀念冊最好不要全校都編在一起,「只會增加購買的成本」,多數人不會認識全校學生,要家長掏腰包買這麼多不認識的人圖像,能紀念什麼呢?建議學校可以考慮以各班編緝。

個資法上路,改變不少學校往日慣例,包括公布學生獎懲。吳榕峯表示,敘獎當然要公布姓名才有意義,但是懲罰,尤其記小過以上不能公布,「誰知道結婚時,對方會不會去查」。

吳榕峯說,將在寒假的校長會議提出這些看法,個資法雖無法詳列規定,「隱惡揚善」應該是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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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審查 也被個資法○住
 

個資法上路後,亂象再添一樁。攸關中低收入戶補助的審查與核發,可能因此受到影響,內政部在查核申請當事人是否符合補助資格時,請金管會提供申請當事人有無在集保公司的投資股票資料,以便查核;但金管會認為,縱使內政部為此向法務部函請解釋,是否能因此提供仍不明確,進一步要求修正社會救助法,待法律明定後才可提供,機關之間,因為個資法的適用,出現待解僵局。

個資法於10月1日上路後,出現不少亂象,台中有寺廟為了核發敬老金,當地的區公所擔心引發個資法的民刑事問題,拒絕提供;最近,有學校也為了要張貼榮譽榜,出現榮譽榜姓名是「張00」的情況。

法務部:個資法是保護不是保密

 

法務部常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個資法的立法目的,在於個人隱私的「保護」,並不是個人資料的「保密」;學校為鼓勵學生張貼榮譽榜,屬於特定的教育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則,學生的名字當然可以公布。

法務部官員:公務機關不能一味怕事

 

公務機關過度擴張解釋個資法,是個資法上路後出現的特殊現象,深怕違反個資法,以接近不作為的方式自我保護。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官員表示,主管機關本於權責,理應適度的去適用法律,若遇有個案適用法律不清時,才函請法務部解釋疑義,官員說,各公務主管機關若不能本於道德勇氣,一味怕事,自然會出現個資法上路後的各種亂象。

影響層面極廣的中低收入戶補助,最近也卡在個資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為了查核中低收入戶的背景,是否符合補助資格時,須要向金管會主管的集保公司,請求提供申請當事人是否有買賣股票的資料,以便進一步審核是否符合核發標準。

不同的是,內政部認為,請求金管會提供集保公司的資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並不會違反個資法,但金管會為了免責,要求講得再清楚一點,為此,內政部請求法務部針對此一個案進行解釋,法務部認為基於公益目的,並無不可。

然而,金管會在法務部函釋後,仍然認為不夠明確,甚至提出要求,認為如果能直接修正社會救助法,在該法中明訂提供個資,金管會自然沒有意見。

法務部官員表示,個資法是母法,若各公務主管機關,或被請求提供個資的機關,動不動就要求修法明訂,勢必引發更大的問題,也讓法律的定安性出現動搖。

執行法定職務、符合公益 不違法

 

法務部官員表示,個資法第16條明訂,公務機關只要在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並符合機關主管的特定目的,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並不違法;若是在特定目的外,只要機關是基於公共利益或當事人權益而蒐集個資,也不違法。

不過,法務部說,寺廟或慈善團體,在取得老人或低收入戶的個人資料後,如移作其他目的使用,例如行銷或選舉,這時才須要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後才能使用,否則就會衍生民刑事官司,而內政部若將來自金管會的保集公司資料,另作他途使用,這時才會有違法的問題。

【2012/11/10 聯合晚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中低收入戶審查 也被個資法○住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489971.shtml#ixzz2BtkLdP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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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澄清「符公益皆可公布姓名」
 

學校張貼榮譽榜,有沒有違反個資法?法務部昨天指出,學校張貼有學生名字的榮譽榜,是為執行教育工作的職務,有特定的教育目的,並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法務部官員還說:「學校不必過度解讀個資法。」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個資法的立法目的,在於個人隱私的「保護」,並不是個人資料的「保密」;學校為鼓勵學生張貼榮譽榜,符合公益目的,學生的名字當然可以公布。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官員指出,個資法第十六條明定,公務機關只要在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並符合機關主管的特定目的,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並不違法;若是在特定目的外,只要機關是基於公共利益或當事人權益而蒐集個資,也不違法。學校蒐集學生的個人資料,張貼有學生名字的榮譽榜,顯然是為了教育目的;張貼學生姓名的榮譽榜,有利於學生權益,符合個資法第十六條,並沒有違法問題。

法務部指出,個資法的解釋,各主管機關應深入了解並加強正確宣導;過度擴張解釋,要每個人都提書面同意使用個資,「那豈不發瘋了」,不但與個資法立法目的不符,也不合理。

【2012/11/09 聯合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法務部澄清「符公益皆可公布姓名」 | 個資法實施怪象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0/7487272.shtml#ixzz2Btn5Ge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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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霧煞煞「畢冊能印姓名嗎」
 

個資法上路,學校困擾的問題一籮筐,畢業紀念冊未來能否在照片上印出姓名?成績單寄回家,能否寫其他學生排名?學校都霧煞煞。

新北市教育局副局長龔雅雯表示,希望主管機關修法,在保護個人資料上留一些彈性空間;新北市不會統一規定,由各校依法辦理。

台中市忠明高中教務主任陳建銘表示,個資法確實已影響學校部分行政運作。

例如畢業紀念冊,以往都會在照片下方寫上全名,未來這種作法可以嗎?還有學校門口表揚學生的LED跑馬燈,是不是也不能「露出學生全名?」

埔里國中教務主任郭慶隆說,個資法上路,為免觸法,校方曾詢問法務部及南投地檢署,以往成績單會列舉全班學生排名,方便家長了解孩子學習情況,未來還可以寫其他學生的排名嗎?

法務部答覆可以,要校方不必過度解釋,但南投地檢署則表示,列舉全班排名「有洩漏個資之虞」,弄的學校也不知該怎麼辦。在沒有明確解釋前,校方只能採取自保和保護學生的立場,成績單只列學生個人排名。

縣市教育局態度也不同;台中市教育局說,確實有多所學校反映校門口LED跑馬燈、畢業紀念冊揭露個資等問題,目前還是請學校依規定遮隱以免被罰。但學生得獎是好事、升學表現優異也值得鼓勵,教育局還在研究如何兼顧。

高雄市教育局表示,校園個資的限制,「我們也還在熟悉中」,日後在競賽前,教育局考慮在報名時就請家長簽同意書,如果得獎就公布孩子姓名。

台南市教育局副局長王水文認為,「名字打○是矯枉過正!」學生得獎當然可以公布姓名;台南市復興國中校長林茂生也說,「又不是中獎一千萬或一億要保密。」

【2012/11/09 聯合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校方霧煞煞「畢冊能印姓名嗎」 | 個資法實施怪象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0/7487269.shtml#ixzz2BtlSgT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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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質疑:公開有違個資法邏輯
 

為廣納人才進入政府單位,府院高層日前提出構想,建議修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財產申報後不公開,必要時才公開。監察委員李復甸說,財產申報和公開是兩個概念,個資法都已上路,但卻要政務人員公開私人財產等資訊,是違反邏輯的作法。

李復甸表示,當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起草時,主要是針對能預先知道政策的對象,例如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立法委員等,地方上則是市長等人,必須要申報、公布財產,人數規範並不多,但後來當時的立法機關卻將法官、各機關中與採購相關職務的人士統統納入法條,把防貪的概念含括進來,但防貪應屬司法作為,宜透過監聽、搜索等司法強制方式來處理貪汙案件。

李復甸說,政務官申報財產,理應沒有受到懷疑時就不用公開。

【2012/11/09 聯合晚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監委質疑:公開有違個資法邏輯 | 陽光法案躲陽光?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7488004.shtml#ixzz2Btkt4K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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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怪象 學校榮譽榜變圈圈榜
 

南投縣府發文給各國中小,要求學校遵守個資法,榮譽榜學生姓名中間要打○,公文還有改圈的範例。
記者李承穎/攝影


個資法人名打圈的怪象,從法院地檢署蔓延到校園!南投縣府發文各校,要求遵守個資法,榮譽榜的學生姓名中間一律改成○,不少學校榮譽榜變圈圈榜,家長批「難道孩子是嫌犯?得獎是榮譽,為何不登全名?」

個資法到底要保護什麼人,執行到什麼程度?法界人士指出,只要「當事人不覺得有被侵犯或符合公益,不必保留姓名。學校表揚學生是種榮耀,若還要畫圈圈,「難道朝會公開表揚時,學生還戴著頭套上台領獎嗎?」

「恭喜本校孫○辰獲全國美展第一名,陳○揚獲得佳作…」點入南投縣內各國中小學的官網,榮譽榜一片○○。原因是南投縣府上周三發文給各校,要求遵守個資法,獲獎學生不得公布全名,中間一律打○。

教育局擔心各校搞不清楚,還列舉改圈的「範例教學」,「否則校長要負全責!」嚇得各校紛紛改將名字改掉。

埔里鎮大成國中在縣運會奪得佳績,榮譽榜內十七名學生就有十七個圈圈,教務主任張文嘉說,他們怕違反個資法才改圈圈,但明明是件光彩的事,現在卻得偷偷摸摸,很無奈。

吳姓家長批,花錢培養孩子從小學跆拳道,好不容易在縣賽取得好成績,進入學校官網,卻發現孩子的名字變圈圈,「我孩子做了什麼壞事?為何得了獎搞得像嫌犯?」

在縣運會田徑項目得名的林姓國二生,表示他這周到校,同學都叫他「林圈圈來囉!」「林圈圈好會跑步!」雖然是玩笑,但得獎還被取笑,心裡不是滋味。

中興國中是少數沒有遵守縣府指示的學校,校長李枝桃說,若學生犯錯,校方絕不會提供資料,但得獎值得表揚,不解為何會有洩漏個資問題。若照此邏輯,那曾雅妮是否也要變成曾○妮?

教育處長黃寶園說,個資法規定不能洩漏個人資料,他們只是提醒學校守法;會將問題回報中央,研究大家能接受的作法。

【2012/11/09 聯合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個資法怪象 學校榮譽榜變圈圈榜 | 個資法實施怪象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0/7487260.shtml#ixzz2BtjSfA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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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榜成圈圈榜 榜上學生名「打馬」

2012年11月09日15:17  蘋果
 

個資法恐矯枉過正,南投縣府發文各校,要求遵守個資法,榮譽榜成圈圈榜,接受表揚的學生名字像是打馬賽克,姓名中間一律改成○;家長痛批,得獎是榮譽,為何不登全名,名字改○像嫌犯。

校方認為「校園公布欄」只對內公告,沒有散播之嫌,將維持公布全名。陳方瑩攝

南投縣中小學多數校園網站學生姓名中間改成O。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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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恐怖檔案被抽離 施明德飆罵

 2012年11月07日  蘋果

 
施明德和2個女兒自行移除檔案上的遮蔽,全面檢閱施的白色恐怖檔案 (小圖)。田裕華攝

【黃揚明╱台北報導】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昨與妻子陳嘉君、兩個女兒和名嘴姚立明、民進黨立委田秋蓳等,前往檔案管理局查閱數十份他白色恐怖受難期間的歷史檔案,卻因檔案局將部分文件抽離或用信封遮掩,引發施痛批:「你們要掩飾什麼!讓我來看這一堆垃圾!」

帶女兒來「挖墓」

施明德說,這些文件已超過絕對機密的保密期限三十年,理應全數解密,他痛斥:「十幾年來都一樣,官員可以看,我卻不能看!」「我就是要看!立刻把我逮捕啊!」最後,施兩個女兒與陳嘉君把遮掩文件移除,持續閱覽、翻攝,檔案局官員無奈以對。施明德還以「挖墓」形容讓女兒看白色恐怖受難者照片,是「感受烈士的正氣!」
對於遮掩部分資料,檔案局副局長林秋燕解釋,此舉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將施以外相關人士個資、自白書、私人文書及往生者槍決前後照片隱匿,其餘案情並未隱匿。 

「想知道誰告密」

施明德後來受訪時說,看到與陳文成(旅美學者,一九八一年返台被警總約談後竟橫屍台大校園)的安全調查資料時「嚇了一跳」,他與陳未曾見面,只通過電話,資料卻厚厚一疊,很想知道誰告密。他說:「這場戰鬥我打了十幾年,一定要打下去,我走了,兩個女兒也會繼續打!」

 


受難50周年查閱檔案 施明德批:看一堆垃圾

2012年11月06日17:32  
 

今天是民進黨前主席、紅衫軍前總指揮施明德,因白色恐怖受難50周年,施明德今天下午與妻子陳嘉君、兩個女兒及名嘴姚立明、綠委田秋堇等人,前往檔案管理局,查閱有關他受難期間的歷史檔案。
 
但由於檔案局將部分文件抽離、或用信封遮掩,引發施明德不滿,痛批:「你們要掩飾什麼!讓我來施明德受難50周年 查閱檔案竟被抽離!」
 
陳嘉君、姚立明也紛紛表達抗議,隨後,檔案局副局長林秋燕出面溝通,強調抽離或遮掩的,是依《個資法》將個人隱私資料、自白書、私人文書及往生者槍決前後照片等隱匿,其他案情相關文件都未遮掩。
 
對於檔案局的說法,施明德不接受,痛斥:「10幾年來都一樣,官員可以看,我卻不能看!」並揚言:「你們憑什麼把命令凌駕法律之上,立刻把我逮捕!」施的兩個女兒與陳嘉君隨後便把遮掩部分全數移除,並繼續閱覽。

施明德(左二)欲流覽個人資料被拒,與工作人員發生口角。田裕華攝

陳嘉君展示檔案。田裕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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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施行 大學行政傷腦筋
 

個人資料保護法今年10月上路,對大學行政產生不小衝擊,包括榜單、獎懲公告等都要改變作法,使用學生個資時更要小心再三。

教育部今天舉辦「大專校院外國學生輔導人員研習會」,議題集中在個資法的衝擊,邀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林洲富、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王毓正分別於台北、台南演講,幫來自97所大專、108位行政人員上課。

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承辦人員表示,個資法上路後,學校一些習以為常的作法,都必須改變。例如以前公告錄取榜單時,往往會連同姓名、國籍一併公布,現在恐怕就不適當,建議姓名不能全登,或乾脆只用流水號。

獎懲公告時,也要注意學生的隱私,教育部建議秉持「隱惡揚善」的原則,記過時不要公告個資,且本國生、外籍生的處理方式要一致,避免引起爭議。

國際文教處承辦人員說,另一個行政人員易犯的錯誤是通訊錄,以前學生社團、同鄉會向學校要名單,大都會給予。個資法上路後,就只能幫忙傳遞資訊,讓有興趣的學生自行參加。

今天研習會上,有教職員質疑,審核入學資格、整理學籍資料時,若學生抬出「個資法」,拒絕提供資料時該怎麼辦?教育部認為,只要是執行業務上必要的資料,就是合理使用範圍,例如入學時一定要檢視學歷證明、畢業證書等,學生就有義務提供。

【2012/11/06 中央社】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個資法施行 大學行政傷腦筋 | 要聞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7480381.shtml#ixzz2Btkgbl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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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檢:太保守 律師:窮緊張
 

戶政事務所拒絕提供警方個人資料,用於防詐騙宣導,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戶政所的作法「太保守」;國內個資法權威律師葉奇鑫則覺得公務機關「窮緊張」,提供個資合理使用沒有違法問題。

板檢檢察官認為,為防詐騙而蒐集個資,是增進公共利益,戶政機關不用拒絕;但檢方也說,警方要宣導反詐騙,大可由派出所員警去戶口訪查,除宣導外還可注意轄內住戶狀況,一舉數得。

葉奇鑫認為,警方蒐集個資用在犯罪預防是「完全合法」,公務機關不該「保守行政」,而是「合法行政」。

他舉例,某稅捐稽徵處向法院調閱律師的委任狀,用來計算稅金,法院竟以「個資法」拒絕提供,讓稅捐處「傻眼」;葉奇鑫表示,各單位依法需提供資料,配合稅捐處查稅,法院的作法「太保守」。

葉奇鑫認為個資法初上路的3年內,公務機關都會遇到類似問題,但他覺得約95%的公務單位不用更改流程,因為大多屬於合理使用,沒有洩漏個資問題。

葉奇鑫建議,公務機關調閱公文時,應該清楚載明用途,並強調依法定職掌、基於公共利益向對方調閱個資,比較容易通過,才不會又因「個資法」解釋不同而發生誤會。

【2012/11/04 聯合晚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板檢:太保守 律師:窮緊張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475782.shtml#ixzz2Btvymm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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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有利公益 就不違法
 

個資法上路後,公務機關談個資色變,深怕惹來官非。法務部強調,公務機關為增進「公共利益」,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時,提供符合資格的老人、低收入戶,給廟宇或公益團體,作為發放敬老、慰問金使用,並未違法。

個資法10月上路後,出現不少特殊的現象,公務機關在提供個人資料時,較以往更為保守,深怕會觸犯個資法而引來民刑事責任,讓長期致於公益的慈善團體,或廟宇不勝其擾,質疑個資法導致善事都做不得。

有些公益慈善團體在向公務機關索取弱勢低收入戶的同時,卻遇到阻力,有公務單位甚至要求先取得弱勢家庭的同意,他們才會提供名單。

對於類似的公益行為,法務部表示並無問題,但為解決每遇個案仍須請法務部釋疑的情況,法務部在官網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專區」,並以摘要的方式說明個案處理情況,讓公務機關在提供個資用於公益時有所遵循。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表示,個資法並未規範公務機關一律不得利用個人資料。公務機關為增進公共利益,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時,例如單純提供廟宇或慈善團體,讓符合資格的老人拿到敬老金,符合個資法規定,並未違法。

不過,法務部說,寺廟或慈善團體,在取得老人或低收入戶的個人資料後,如移作其他目的使用,例如行銷或選舉,這時才須要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後才能使用,否則就會衍生民刑事官司。

【2012/11/04 聯合晚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法務部:有利公益 就不違法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475783.shtml#ixzz2Btrx28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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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部分媒體報導「卡在個資法,宮廟敬老金發不出」等情,法務部澄清說明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未規範公務機關一律不得利用個人資料:
公務機關除可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行為外,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6條但書所列情形之一,亦可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
二、 公務機關將轄內符合資格之老人資料,提供非公務機關(例如廟宇或其他慈善團體)作為發放敬老金使用,尚符個資法:
公務機關為增進公共利益,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時,例如單純係提供廟宇或慈善團體按符合資格之老人名冊發放敬老金使用,即可認為屬於個資法第16條但書規定情形,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
三、 惟非公務機關將取得上開資料後,如再移作其他目的使用,則可能觸法:
非公務機關取得上開之老人資料後,如移作其他目的使用(例如其他行銷或選舉),而不符合個資法第20條規定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例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等),則會另外觸法。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5905&ctNode=27518&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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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委員陳元玲 3個月辭職

中央社 (2012-11-02 12:22)

(中央社記者徐卉台北2日電)NCC委員陳元玲8月甫上任,就因個人因素於10月31日請辭,行政院長陳(沖)已批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發聲明指出,「陳元玲委員因個人因素,請辭委員職務,雖經院長挽留,辭意仍堅,已於10月31日請辭獲准。」

立法院今年5月17日審查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4名新任委員提名,其中陳元玲因個人資料中,僅1張履歷表,受到立委批評藐視國會,因此杯葛審查案,最後立院委員會要求NCC委員被提名人,10天內補齊資料,28日續審。

立法院於5月28日再度審查NCC委員資格,此次陳元玲為私募基金負責人配偶的身分引起關注,且立委指出該公司甚至在中國大陸投資,因此要求行政院應提供委員相關基本資料,行政院則以個資法拒絕。

而後5月30、31日在立法院審查會議中,NCC委員資格審查再度受到立委發動杯葛,要求行政院退回名單,重新提名。理由是立委認為提名委員資格有很大的爭議,提名過程不透明,因此拒絕審查。

直到6月6日立法院再審NCC提名委員資格,民進黨立委仍杯葛審查陳元玲,立委認為陳元玲具私募基金背景,不適任獨立機關NCC的委員,使審查會議再度延宕;NCC委員資格歷經5次審查,依舊沒結果,但行政院也表態不會重新提名。

立法院接著在7月26日召開臨時會表決NCC人事案,在國民黨團人數優勢下,被提名人虞孝成、陳元玲、石世豪、彭心儀都獲得過半數同意票。

其中頻頻受質疑的陳元玲,雖然越過同意檻,但僅拿到58張同意票,並獲得50張不同意票,是4名被提名人選中不同意票數最高的人選。

今年8月1日陳元玲走馬上任,當天她在第1次NCC委員會議後表示,她聽取各業務單位的簡報,深感NCC業務繁重,涵括層面廣,影響力又相當大,「我是抱著學習的心態,希望以業界經驗與其他優秀委員激化出更深入的想法」。

而陳元玲今天卻因個人因素請辭,已獲得行政院長陳(沖)批准,NCC也證實此事。1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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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論事/別讓個資法變擋箭牌
 

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後,公部門對於民眾資料提供標準至今莫衷一是。社福團體已率先受衝擊,想要幫助弱勢族群,卻遇到行政機關以個資保密拒絕提供資料,導致弱勢民眾無法獲得幫助。政府施政除了要依法行政,更要顧及行政效率和民眾權益,如果個資法只是公務員怕挨告不作為的擋箭牌,那弱勢民眾因而受損的權益又要由誰來補償?

南投縣生活重建協會獲得善心人士捐贈弱勢民眾白米、沙拉油、米粉等物資,以往樂於提供中低收入戶名冊的鄉鎮公所,唯恐觸犯個資法,拒絕再提供,讓協會苦於受助對象難尋;但也有受慈善團體援助的民眾,抗議「洩漏個資」,這都是個資法上路後的新現象。

個資法應是保護個人隱私並非阻擋公益,但目前行政機關對個資法,都是以「怕被告」消極甚至沒有作為,反讓弱勢族群無法得到政府及社會的協助。南投市長許淑華不劃地自限主動出擊,採「逐一徵詢方式」,先取得弱勢民眾同意,再提供慈善團體亟需濟助家戶資料的作法值得肯定,其實,限定提供的個資專做公益用途且有利當事人權益,也是個資法所允許,政府機關處理蒐集民眾個人資料,豈能一味採取迴避不提供的「不作為」,卻還信誓旦旦以恪遵個資法為藉口?

【2012/11/01 聯合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就事論事/別讓個資法變擋箭牌 | 冷暖人間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5/7469291.shtml#ixzz2Btodkv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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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個資法 慈善物資送不出去
 

 

南投市長許淑華以身作則,探詢市民需要,希望市公所慰助弱勢戶也能一對一徵詢意願。
記者紀文禮/攝影
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後,南投市公所最近配合慈善團體辦理發放物資時,有受助對象抗議市公所洩漏個資給社團。也有善心人士提供一卡車的救濟物資給社團,因無法取得低收名冊,整車物資都載回。個資法上路,政府和慈善社團都無所適從。

南投縣生活重建協會理事長邱慶禧說,來自彰化縣的善心人士,前天載了一卡車白米、沙拉油和米粉等日用品,指定要分送給國姓鄉的中低收入戶,因協會無法取得中低收入戶的資料,善心人士失望地說,「你們快去想辦法查看看,我下星期再來」。

南投縣府要求市公所,配合個資法自訂法規。但南投市長許淑華認為,應採更積極的方式,逐一徵詢弱勢戶,是否同意將個資提供給慈善團體,經切結同意者,才提供個資做為慈善團體發送物資的參考。

許淑華說,下周起南投市公所將逐戶發放救濟白米給全市的低收入戶,市公所將趁送米的機會,逐戶徵詢提供個資的意願,不同意者市公所將尊重不再提供給慈善團體,以保護他們的個人資料。

南投市公所社會課長余啟泰說,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公所無法任意提供低收入戶的名冊給慈善單位,這會影響到弱勢族群的資源取得,但公務員不能違法行政。

縣府社會處指出,如果發放救濟物資,是由公所和社團合辦,公所可以提供中低收入戶的名冊。只是各地都有很多愛心會或慈善會,每逢年節,都會發放救濟物資,有的社團結合寺廟,也來濟貧,發放的對象可能僅三、五個村里,公所不可能跟每個社團都合辦濟貧,將建議內政部訂出解套的辦法。

【2012/11/01 聯合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卡在個資法 慈善物資送不出去 | 冷暖人間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5/7469285.shtml#ixzz2Btmb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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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個資版起訴書讓人傻眼」等情,法務部提出澄清說明

  • 張貼日期:2012/10/31

針對今(15)日媒體報導「個資版起訴書讓人傻眼」等情,本部澄清說明如下: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除第6條、第54條外,於101年10月1日施行,法務部為審慎因應個資法施行後,檢察機關偵辦案件應如何妥適發布新聞,於101年10月8日邀集各檢察機關發言人召開研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檢察機關發布新聞之因應」會議,經與會代表充分討論後,主要決議如下:
(一)檢察機關就偵辦案件發布之新聞稿或新聞資料,涉及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且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衡酌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6條所定各款情形(如: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等),始得為之,並應注意同法第5條(即利用個人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之規定。另就可能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亦應注意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即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之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妥適權衡個人隱私與公益,以發布新聞。
(二)如係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事項,不得發布新聞。又法律明定應保密或不得揭露之事項(如證人保護法第11條、第15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等規定),不得於新聞稿中揭露。
(三)有關新聞稿或以檢察官結案書類作為新聞資料發布新聞,被告之姓名等個人資料應否遮隱部分,應就具體個案依前揭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判斷,於有公益之必要時(如社會矚目之重大貪瀆、危害治安案件、與民眾身體、健康有關之塑化劑、千面人下毒案件等),得適度公開之;惟如係涉及私人糾紛或私德(如鄰居間互控妨害名譽、毀損,或妨害家庭等案件),因與公益無關,則不宜於新聞資料中揭示其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至其他如告訴人、證人、被害人、鑑定人等姓名,為保障其等之個人隱私,除確有公益之必要外,原則上亦不宜於新聞稿或新聞資料中揭露。
(四)有關公益之判斷,可參照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所示:「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例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之標準。
二、 檢察官製作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僅於作為「新聞資料」使用時,始有上開就個人資料予以適當遮隱之情形。另對於應依刑事訴訟法送達被告、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等及送交法院之書類,則並不受限制。
三、檢察機關之書類並未有如法院組織法第83條明定就法院裁判書應「定期公開」之規定,且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因被告並未經起訴,而起訴書部分,亦因尚未經法院判決,為顧及被告相關當事人之隱私及名譽,不宜未經適當遮隱即公開。
http://pipa.moj.gov.tw/cp.asp?xItem=1233&ctNode=379&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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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緝逃犯不同調 警專刊登特徵 調局網站刪照片

  • 2012-10-29 01:32
  •  
  • 中國時報
  •  
  • 【蕭承訓/台北報導】

     個資新法上路,警調卻不同調?卅三歲男子蕭智遠持刀殺人,一審判刑十五年後棄保潛逃,警政署認定其犯行對社會治安影響重大,在官網發布要案緊急查緝專刊追緝;然調查局最近卻把網站外逃要犯查詢系統的部分個資「*」化,照片也成為「沒有相片可顯示」,反而失去全民追緝的功能及用意。

     卅五歲的蕭智遠,前年三月與廿八歲高暐程爆衝突,蕭持刀猛刺高暐程十三刀死亡,一審蕭依殺人罪被判十五年,去年初獲廿萬元交保,卻棄保潛逃。

     台中市警局十月間提供蕭男照片、右手臂有刺青以及出生年月日等個資,提報警政署發布專刊追緝,呼籲民眾提供線索。

     不過,十月初風光押解經濟要犯王志雄返台的調查局,因應個資法上路,雖立即更新查詢系統,但其他尚未緝獲的要犯,調查局把名字變成oo,但保留全名,照片卻不見了,讓期盼民眾提供線索的美意,大打折扣。

     法界人士指出,公開資訊,目的是要全民提供線索,如今把相關資料都隱藏,簡直是因噎廢食,不如關閉網站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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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影像PO網 恐觸個資法?

  • 2012-10-29 01:24
  •  
  • 中國時報
  •  
  • 馬瑞君/台中報導
 個資曝光! ▲「中指男」蕭姓男子在網友強力的人肉搜索下,不但資料全曝光,還遭許多人爆料。(摘自網路)

 個資曝光! ▲「中指男」蕭姓男子在網友強力的人肉搜索下,不但資料全曝光,還遭許多人爆料。(摘自網路)

保護壞人?▲警政署發布要案查緝專刊追緝棄保潛逃的殺人犯蕭智遠(圖中),調查局卻在海外緝逃網站(圖下)刪除重大政經要犯照片,反讓人覺得有因噎廢食,保護壞人的感覺。(蕭承訓翻攝)

保護壞人?▲警政署發布要案查緝專刊追緝棄保潛逃的殺人犯蕭智遠(圖中),調查局卻在海外緝逃網站(圖下)刪除重大政經要犯照片,反讓人覺得有因噎廢食,保護壞人的感覺。(蕭承訓翻攝)

保護壞人?▲警政署發布要案查緝專刊追緝棄保潛逃的殺人犯蕭智遠(圖中),調查局卻在海外緝逃網站(圖下)刪除重大政經要犯照片,反讓人覺得有因噎廢食,保護壞人的感覺。(蕭承訓翻攝)

保護壞人?▲警政署發布要案查緝專刊追緝棄保潛逃的殺人犯蕭智遠(圖中),調查局卻在海外緝逃網站(圖下)刪除重大政經要犯照片,反讓人覺得有因噎廢食,保護壞人的感覺。(蕭承訓翻攝)

 有了個資法的保護,影像被PO上網,是不是可以積極討回自己的人格權?台中市豐原區兩名攤販起爭執均被判刑,其中一人將蒐證經過PO上臉書社群網站,遭對方以侵權之名提告、要求廿六萬餘元賠償金及登報道歉,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均非公眾人物,其目的是受社會公評及保存證據,因而將全案駁回。

 蔣姓男子在九十八年五月間,在上午近十一時市場收攤後,聞到陳男的攤位附近有殺蟲劑味道,因而持照相機前往攝影存證,陳男罵,「你給我照什麼,我有肖像權,你給我拍什麼?」並強行搶下他的照相機,蔣男為奪回相機因而出手毆打,又辱罵對方「下等人」。陳男、蔣男分別被依強制罪、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十、五十天,均得易科罰金。

 蔣男在去年五月間將該段影片PO上自己的臉書,陳男憤而提告,認為肖像權是人格權之一,人格權是為維護個人尊嚴、保障基本人權,其所為已構成侵權行為,蔣男的臉書好友數量高達一一六二人,以保守點閱瀏覽率一天六百人估算,以點閱一次一元為單位計算,要求給付陳男夫妻共廿六萬餘元,並在《中國時報》等三大報登道歉啟事。

 蔣男辯稱,那是公開場所拍攝的畫面,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並無侵犯對方肖像權,當初拍攝原因是因對方搶他相機,為保存證據。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被侵害的肖像法情節宜從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綜合考量;該影像未經陳男同意,但主要目的是為使該事實受社會公平及保存證據,並無作為商業或其他用途,因將陳男之訴駁回。

 法界人士指出,此為言論自由與隱私權衝突間如何取得平衡點一絕佳案例,目前手機錄影、行車紀錄器使用普及,不少人動輒將拍攝到的影像PO上網爭取點閱率,若是此案能判賠成功,那麼網路影片觸法者不在少數。

 以往以拍攝者的主觀犯意作為認定是否侵權,如拍攝裙底風光等,但個資法上路後,民眾將影片PO上網,還得留意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防止他人權益受危害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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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個資? 北市府資料打圈圈
 

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月正式施行,台北市議員近日向市府調閱問政資料,各單位也趕流行,滿紙的○○○,甚至不願提供市府補助對象名單,市議員陳玉梅質疑,此舉是為迴避監督。

北市府發言人張其強表示,不僅是北市,全國各地方政府都有適用疑義,會要求北市法務局統一解釋,明定遵行標準;在不違法前提下,協助議會落實有效監督。

市議員陳玉梅昨天指出,近日為審查明年度預算需求,向市府調閱各機關過去預算執行情形,以及委外人力相關資料。她說,北市府卻以個資法上路為由,讓資料偷斤減兩。

以文化局設計之都專案辦公室成員清冊為例,竟出現主任劉○○、副主任楊○○。她向產發局索取「北市補助中小企業從事創新研究計畫」明細,一樣出現「安○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一○三家○○公司,市府補助一億元」字眼。

陳玉梅表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主動公開「支付或接受之補助」與「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等資料,相關單位未主動公開已經違法,竟還如同起訴書「滿紙○○」,這樣的資料如何監督預算執行。

【2012/10/28 聯合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保護個資? 北市府資料打圈圈 | 政治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7459886.shtml#ixzz2BtpJE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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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提供起訴書 特偵組被批保護被告

 

2012-10-27自由〔記者項程鎮、林俊宏/台北報導〕特偵組以「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疑慮」,不提供林益世案起訴書給媒體,不少法界人士認為公布本案起訴書,根本不會違反個資法,讓人分不清楚特偵組「是要保護被告還是要保護被害人」?

法界籲公開起訴書對外釋疑

多名法界人士說,依特偵組前天提供的新聞資料,對贓款的金錢流向交代不清,宛如打迷糊仗,應公開起訴書以釋大眾疑慮。

曾任台北地院刑庭審判長的吳孟良律師指出,個資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公務機關為增進公共利益,可公布相關個資。」依上述法條意旨,本案與公共利益有關,特偵組不願提供起訴書的做法反而牴觸個資法。

文大法律系副教授許惠峰也質疑,明明沒違反個資法,特偵組卻不願提供媒體,不免讓人懷疑:「特偵組是否對自己的起訴書沒信心,才不公開?」特偵組此舉欠缺正當性,何況林案與政治風氣和官箴有關,根本不是法定限制公布的性侵或家暴等案件。

許惠峰和吳孟良都認為,林案眾所矚目,應把起訴書攤在陽光下,接受社會公評,否則就是「迴避大眾監督」。

特偵組則表示,無法提供起訴書給媒體,只能提供新聞稿,請記者直接向當事人要書類,原因是書類有許多個資在內。

記者反問,個資法沒有規定記者不能拿起訴書,且各地檢署也會提供書類給記者,甚至退一步要求可改採圈圈的方式隱匿相關書類個資,但特偵組仍拒絕提供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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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個資法 起訴書好多○○
 

 

林益世起訴書滿紙圈圈,以符合個資法保護隱私。
記者潘俊宏/攝影

特偵組昨天依貪汙等罪起訴林益世,厚達五十八頁的起訴新聞資料彷彿天書,只有林益世姓名曝光,其他被告、證人僅留姓氏,名字都以○○帶過,讓人看了「霧煞煞」。

特偵組表示,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除林益世具有公職身分,與公共利益有關,姓名已眾所周知,其他被告、告訴人、被害人、證人名字須以○字代替,以達「去識別化」之必要。

媒體記者多半認為,林益世案符合公共利益,民眾有知的權利,特偵組至少應公布被告姓名;即使寫彭○○,大家也知道是指彭愛佳,何來去識別化?

特偵組昨天召開記者會,現場發放新聞資料給記者,所有記者第一時間拿到資料時,幾乎都傻了眼,五十八頁的起訴內容,大部分都用○○代替;有人形容根本是「萬洞穿心」的起訴書。

仔細翻閱新聞資料,可發現不僅名字是以○○取代,連主要涉案的公司名稱、交付賄款的咖啡店、銀行保管箱編號,也都用○○帶過;有媒體同業批評特偵組「矯枉過正」。

有記者為方便閱讀撰稿,昨天中午就開始「問答題填充」,對照起訴資料填入姓名、公司名稱;不少人花了三、四個小時才把「考卷」寫完,累翻一票記者。

【2012/10/26 聯合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因應個資法 起訴書好多○○ | 林益世涉貪起訴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455976.shtml#ixzz2Btlouj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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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個○看嘸 檢:因應個資法
 

林益世案的新聞資料一頁有63個○,讓人「看嘸」,特偵組今天說,是因應個資法規定,且遵照法務部指示的「去識別化」辦理。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林益世案的新聞資料,是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訊公開法的規定,衡酌林益世是前行政院秘書長具有公職身分,他的姓名已經媒體報導眾所皆知,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聯,所以全部揭露。

至於其他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及證人等,則因非公眾人物,所以只留姓氏或視情節部分以○字代替,以達「去識別化」的要求,這樣的作法是屬司法行政事項,完全遵照法務部指示結論辦理。

【2012/10/26 中央社】http://udn.com/



全文網址: 63個○看嘸 檢:因應個資法 | 要聞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7456608.shtml#ixzz2BtpbID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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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上路 公所拒供名冊/萬和宮重陽敬老金發不出去

 
台中市南屯區國家三級古蹟萬和宮媽祖廟,每年重陽節都會發給區內90歲以上老人敬老禮金,今年因個資法上路,禮金發不出去。(資料照,記者張協昇攝)

2012-10-25自由〔記者張菁雅、項程鎮/綜合報導〕個人資料保護法十月一日上路,各單位無不小心因應。每年重陽節均發給南屯區內年滿九十歲老人的敬老禮金的台中市南屯區萬和宮,今年發不出錢,就是因為南屯區公拒絕提供個資名冊。不過,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指出,在符合公益前提下,將適當的老人個資提供給廟宇,不致觸法。

萬和宮董事長蕭清杰表示,幾十年來,每到重陽節前夕,萬和宮都會根據區公所提供名冊,致贈南屯區九十歲以上老人敬老禮金,每人三千二百元,去年就發出二百七十多份。

萬和宮今年照往例請區公所提供名冊,但公所這一回以個資法規定為由拒絕提供。錢發不出去,很多長者、里長關切今年怎麼沒有敬老禮金?

南屯區公所表示,行文請示過中市法制局,法制局也認為應遵守個資法規定,審慎保護公務機關持有的個資。公所建議各公益團體與公務機關合作辦理,解決公益活動與個資法保護衝突問題,例如,樂成宮發放敬老禮金就與東區公所合作發放。

法部:符合公益即不違法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解釋,除非若廟宇取得後,拿來做廟宇行銷或幫助選舉綁樁等用途,才會觸犯個資法,區公所若認為廟宇發敬老金符合公益,或有助當事人權益,提供個資給廟宇,不會有問題。

南屯區長程泰源表示,遵照法務部解釋辦理,但希望法務部以正式公文發函全國各地,讓大家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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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實施後 鄉民人肉搜索恐有觸法之虞

  • 2012-10-22 09:38
  •  
  • 新聞速報
  •  
  • 【中廣新聞/彭清仁】

    在個資法實施之後,「人肉搜索」除非有公益目的,否則也有觸法之虞,網友們可要特別的注意。但法界人士也強調,公益目的的解釋範圍相當廣泛,但切記是否符合公益,認定權在檢察官和法官,網友們不要自以為是,以免觸法。

    過去不少社會新聞,警方都會公佈監視器畫面,或是網友在網站上PO上畫面,進行所謂的「人肉搜索」,令人驚訝的是,網友鄉民們的力量真的是大的可怕,不但馬上找到畫面中的人,甚至連住在那裡、讀那所學校電、電話號碼,全都被公佈,個人資料一覽無遺。

    以新竹市為例,有兩名高中女生破壞公物的畫面被PO上網,結果不到一天的時間,警方就在網路上的公佈資料中,找到兩名高中女生;另一起國中女生被一群女學生霸凌毆打,畫面被PO上網之後,不但為首女學生的個人資料全都被公佈,甚至還有網友將這名女學生家中門牌PO上網。

    但個資法在實施之後,法界人士也提醒網友們,人肉搜索或是任意公佈當事人的影像個人資料,都有觸犯個資法的疑慮!除非公佈的資料符合公益需求。但法界人士也特別強調,是否符合公益的認定,由於解釋的範圍太過廣泛,而且個資法才剛實施,還是有許多爭議未解,因此符合公益與否,是由檢察官和法官就個案認定,網友們千萬不要自以為是,否則一不小心就有觸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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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拒繳租金 奧房客收押起訴

 2012年10月20日  蘋果

【綜合報導】41歲男子林湯尼在大台北地區四處租屋卻不付租金,房東在出租房屋寫下林男本名「林健雄」,竟被控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林男惡人先告狀,認定他涉犯詐欺得利罪,日前向法院聲押獲准,昨將他起訴。

房東亮名反被告

起訴指出,本名林健雄的林湯尼去年9月承租位於北市松山路房屋,事後房東催收不到房租,在租屋處寫下「林湯尼本名林健雄」,不料被林控告違反《個資法》,房東認為自己才是受害人,反控詐欺。
北檢查出,林湯尼早在前年11月間,就曾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向簡姓房東租屋,付押金及首月房租共1萬2000元後就拒繳房租。
去年底本案爆發後,林男又以類似手法向另名白姓婦人租屋,白婦因收不到房租,在房門寫下「欠欠租金」、「503,林湯尼(林健雄),不要臉」,結果反被誹謗並起訴,所幸法官考量白婦追討無門,情有可原,若判刑不符社會正義,最後判白婦有罪但免刑定讞。 

同手法連續詐騙

檢方認為林慣用類似手法詐騙,日前傳他到案後,以有反覆實施之虞,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今依詐欺得利罪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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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應依法公開
 

個資法上路後,部分院檢公文書類以圈圈取代姓名,司法院與各級法院今天決定,裁判書應依法公開,也會包含當事人姓名。

司法院今天邀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台灣高等法院、以及台北、新竹、台中、高雄地方法院指派行政庭長或發言人等開會。會後作出結論,依照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的裁判書應以公開為原則,但不包括性侵害、國家機密保護法等原本依法規定該保密案件。

此外,公開的裁判書應包括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自然人姓名,但不含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出生年月日、地址等,且不含其他足以識別當事人的資料。

另外,法務部日前發函各地檢署,即日起與公共利益有關案件的被告姓名將全部揭露,非公益案件的被告公布姓氏,但需隱匿名字。不管公益還是非公益案件的告訴人、被害人、證人等,統統公布姓氏、隱匿名字,地址則揭露到路名為止。

法務部也要求各地檢署,每天需主動提供有新聞價值的書類或新聞稿給媒體,但性侵等法定不得揭露事項,不會主動提供。

【2012/10/19 中央社】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司法院:裁判書應依法公開 | 社會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7441914.shtml#ixzz2BtyNXP9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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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心人妻檢舉 破盜個資炒期貨

 

自由20121017〔記者吳仁捷/新北報導〕一名人妻署名「傷心妻子」,向警方檢舉丈夫沈迷地下期貨,賭輸6000多萬元,新北市刑大科技犯罪偵查專責組獲報,昨循線破獲期貨交易站據點,一併查出主嫌黃偉宗涉嫌僱用駭客侵入數個簡訊網盜取個資販售。這是個資法上路以來,新北市查獲首宗違反個資法的犯罪。

新北市刑大科偵組組長彭宗平說,32歲的黃偉宗涉嫌在台北市太原路、新北市新莊區住處開設地下期貨交易站,黃嫌藉由期貨下單做幌子,實則進行網路賭博,大賺一筆仍不滿足,為招攬生意,找駭客入侵數個簡訊發送網站,竊取用戶個資,自行使用或供同行招攬簽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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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帳單夾廣告 可能已違法
 

 

台電帳單夾寄廣告,有消保官認為可能違反個資法。
記者莊亞築/攝影
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個資外洩可求償,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認為台電帳單夾帶商業廣告,未經用戶同意,雖沒有出賣個資,但仍有違法之嫌,已申請法務部解釋。

法務部指出,如果用戶未同意台電使用其個人資料作行銷使用,理論上,台電不能在給用戶的帳單上夾帶商業廣告,否則有違反個資法之虞。

法務部指出,個資法第五條是帝王條款,關於個資的蒐集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個資法第廿條也規定,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行銷,如果當事人表示拒絕,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資行銷。

康馨壬表示,許多信用卡帳單也會夾帶廣告,手機也常收到廣告簡訊,還有源源不絕的貸款、保險電話行銷;她認為銀行或電信業若未微得同意,就利用個資賺廣告的作法,有違法之虞。

台電公眾服務處副處長黃惠予說,夾寄廣告「服務」經過經濟部核准。新法上路後,如有違法之虞,台電會重新評估。客戶若不想收到廣告,可電客服,台電會尊重客戶意願。

【2012/10/16 聯合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台電帳單夾廣告 可能已違法 | 個資保護法上路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432633.shtml#ixzz2Btwe8G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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